财政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 为了加强财政局执法监督工作,保证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实施,维护和监督财政执法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财政局执法股办及其执法人员。
三、财政局监察室是财政局执法监审股办,代表财政局对执法股办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监督检查。
四、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五、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六、定期检查,是指监察室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定期对执法股办实施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情况;
2、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
3、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
4、其他应检查内容。
七、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安排1-2次,上级部门安排指定的执法检查可随时安排。定期检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向局领导报告,并将检查结果全局通报。
八、不定期检查,是指监察室对各执法股办及执法人员所采取的随时检查或抽查的监督方式。
检查内容包括:
1、 执法股办主体资格审查;
2、 是否有合同工、临时工参与或从事执法,执法证件
的合法、有效情况;
3、 执法行为是否超越执法权限;
4、 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5、 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6、 执法程序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7、 执法文书适用是否规范,以及案卷质量情况;
8、 重大执法行为备案情况;
9、 文明执法情况。
九、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其执法决定;
2、执法证件失效或非法的,暂扣或没收执法证件;
3、适用执法依据不当或违法的,对其执法决定予以纠正或撤销;
4、违反规定执法程序的,对其执法决定予以纠正或撤销;
5、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未按要求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备,并予以通报;
6、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股办或执法人员,应责令限期履行职责。
在纠正执法行为的同时,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股办或人员,由监察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按照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十、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监察室应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制定措施,及时解决、或提出执法建议向上级反映。
十一、监察室对监督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及对问题的处理,应制作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及时送达被监督股办及人员。同时留存备案,作为执法考评的依据。
十二、对各乡镇办财政所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财政局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