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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 其他
名称: 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11-30 发布日期: 2023-12-05
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05 10:41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行业领域信用监管,促进行业领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将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所有市场主体(包含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的综合监督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进行统一归集、公示,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行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分四个途径进行采集,即:

1)注册登记时的原生性信息;

2)年度报告发生的再生性信息;

3)有关日常巡查和监管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信用评价的发生性信息;

4)市场主体获得荣誉、奖励、表彰等荣誉性信息。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经常性行业相关监督、投诉举报、行业相关监测、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综合评定。

第五条 市场主体按分级分类标准由低到高划分为诚信守法(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违法失信(D)四种类型。

第六条 市场主体信用类型划分为诚信守法(A)的,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三年(含)以上的;

(二)近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三)近三年从未被行政机关列入过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其他“黑名单”的;

(四)近三年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在近三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大数据监测等监管中未发现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失信行为的,或从未受到过监管部门检查监测的;

(六)近三年没有被公示尚在影响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各类影响信用情形的。

第七 市场主体信用类型划分为信用较好(B)的,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存在被责令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近一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其他“黑名单”的;

(三)近一年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近一年内无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的信息;

(五)近一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大数据监测等监管中未发现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失信行为,或虽有失信行为但已超出信用影响期的,或从未受到过监管部门检查监测的;

(六)没有被公示尚在影响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各类影响信用情形的;

(七)近一年内无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

第八 市场主体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类型列为信用一般(C):

(一)近一年受到过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且尚未移出;

(三)当前具有逾期未缴足罚款情形的;

(四)近三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信息的;

(五)近三年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填报有不配合检查信息的;

(六)市场主体在近三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大数据监测等监管中被发现具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失信行为的;

(七)市场主体具有被公示尚在影响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各类影响信用情形的;

(八)近一年内无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

第九条 市场主体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类型列为违法失信(D):

(一)当前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二)当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

(三)近三年受到行政机关作出的除警告以外的行政处罚的或在行政执法中,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特别是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有制假售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移送公安系统立案查处的;

(四)当前处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税务部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黑名单”中;

(五)逾期未缴足罚款情形持续至今已满三年的;

(六)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七)在近三年内“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大数据监测、舆情监测等监管中,被发现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八)具有被公示尚在影响期内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各类影响信用情形且持续至今已满三年的;

(九)其它有依据应当被划分为严重违法失信类别。

第十 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增加日常检查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推行“信用风险分类+双随机”监管模式,动态调整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实现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抽查的“双向共享”、“互为支撑”,形成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诚信者“无事不扰”的监管态势,提升监管的精准性、靶向性和有效性。

(一)对A类企业,应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并且可根据实际,酌情决定是否釆用非现场方式检查;

(二)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频次抽查,并针对其存在的轻微失信情形,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其修复信用;

(三)对C类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频次,从严检查;

(四)对D类企业,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抽查比例、频次不设上限,实行严格的现场检查。

第十一 行业领域综合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