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价格收费行为,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国网公司,组织辖区内由物业维护电动自行车充电车棚的物业公司召开了规范充电设施收费工作会议。
会议指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916号)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附近单独安装电表,全面实现电量单独计量。同时,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必须做到价费分离,将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按照居民小区合表电价0.477元/千瓦时)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下一步,我局将联合发改部门督促引导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