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涉旅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助力我市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广大游客的消费安全,促进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严格遵守价格法及相关政策,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特对我市各旅游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告诫:
一、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权益》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坚决做到依法诚信经营。
二、各经营者销售商品、菜品和提供服务时,要严格遵守明码标价的规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以虚构原价、先提价后打折、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促销;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不得低标高结、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馈赠物品必须如实明确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等;鲜活产品等价格变动频繁的商品不得使用“时价”等语言模糊标示,必须明确标明当日价格或当时价格;公示菜品价格真实准确、标示清晰,不随意涨价。同时,在每次服务结束后留存好相关单据。
三、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不捆绑销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杜绝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性、误导消费者。旅游景区景点必须在售票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标价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景区景点内商品零售网点、游乐设施、导游讲解等均应实行明码标价。
四、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标明客房的类型、价格、结算时间;提供客房用品收费的,应标明收费范围、标准;提供洗涤、订票等有偿服务的,应标明服务项目、内容以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做到明码实价。
五、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从事停车服务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要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明示计价标准、收费依据等。
六、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全面推广使用涉旅合同示范文本,杜绝旅游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
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同时依法将经营主体及企业负责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外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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