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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额尔古纳市莫尔道嘎南屯天然肉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05-27 发布日期: 2026-05-27
额尔古纳市莫尔道嘎南屯天然肉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发布时间:2026-05-27 10:30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额市监莫所罚〔2026〕1 额尔古纳市莫尔道嘎南屯天然肉店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7日

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额市监莫所罚〔2026〕1号

 

当事人:额尔古纳市莫尔道嘎南屯天然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84MAK32R000A

住所(住址):额尔古纳市莫尔道嘎镇三居商业公司大楼

经营者:崔国军

身份证号码:152324197803******

经查:2026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额尔古纳市莫尔道嘎南屯天然肉店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区销售的桔子、苹果无明码标价价签。执法人员对上述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了拍照取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了全程视频记录。

经调查: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承认其经营的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额尔古纳市莫尔道嘎南屯天然肉店于2025年12月12日注册;当事人在检查前几天上架销售桔子、苹果2款商品,后续由于购买东西的人太多,不小心把价签给碰掉,未及时补充明码标价价签。未明码标价经营期间,当事人售出了以上商品,售出数量无法确定,但均按照桔子5元每斤、苹果5元每斤进行销售,与整改后粘贴的明码标价价签价格一致,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2.当事人提供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及受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3.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经营者委托刘海峰办理相关事宜。

4.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5.对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6.对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商品的销售价格及违法所得情况。

7.明码标价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6年5月19日向额尔古纳市莫尔道嘎南屯天然肉店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额市监莫所罚告〔202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通过对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从轻行政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包含本数;”的公式计算,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从轻处罚在0-1500.00元之间。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支行缴纳罚款(账号:060703612902196157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