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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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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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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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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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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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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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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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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市监流通罚 〔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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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金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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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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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呼伦贝尔烤全羊103箱,共计908.8千克;
二、罚款贰万捌仟伍佰元整。(28,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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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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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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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额尔古纳市金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8472014597X6
住所(住址):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海三路东7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武
身份证号码:231026197305******
经查:2026年5月16日,上级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联合督导组下沉我辖区开展督导检查,对额尔古纳市金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2号库存放呼伦贝尔烤全羊,同码垛同类标签产品共103箱,其中一箱标识为:生产日期:2023年9月15日,保质期:24个月,贮藏条件:-18℃以下冷冻保存,执行标准:GB2707-2016,委托商:鄂温克族自治旗颏尔敦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商:呼伦贝尔欣绿洲民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鄂温克自治旗巴彦托海镇经济技术开发区,产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当日,相关线索移交至呼伦贝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2026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额尔古纳市金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复核,确认该批次103箱呼伦贝尔烤全羊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限,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8个月2天。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过期食品予以就地封存,同步调取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李洪武身份证复印件等主体资质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批准后依法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额市监流通强制〔2026〕1号),对涉案过期食品依法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对现场复核过程进行了全过程视频记录。
经调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额尔古纳市金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3月27日注册,根据法定代表人李洪武陈述,当事人于2024年未2025年初(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故具体时间及其克重无法确认)从呼伦贝尔欣绿洲民族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该批次呼伦贝尔烤全羊共500箱,因每箱克重不同总克重无法计算,进货单价24元/千克,保质期内已售出397箱,销售单价30元/千克,超过保质期后的103箱没有进行销售。
2026年5月19日,经执法人员现场逐一清点核对,确认涉案103箱过期呼伦贝尔烤全羊外包装标注总重量合计908.8千克,依据涉案产品实际销售单价依法核算,货值金额共计27264.00元。经查,该批次过期肉制品在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未实施对外销售行为,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采购上述肉制品过程中,没有留存供货者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票据,也未建立进货及销售记录。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近二年内未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且涉案过期产品尚未流入市场销售,危害后果轻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经营资格。
2.当事人提供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3.上级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联合督导组移交的《2026年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联合“明查暗访”情况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4.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情况。
5.对当事人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6.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该批次食品实际进货数量与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情况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未发现当事人在二年内有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理。
本局于2026年5月25日向额尔古纳市金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额市监流通罚告〔202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通过对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受市场监督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对外销售及使用,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源性疾病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属初次违法,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呼伦贝尔烤全羊103箱,共计908.8千克;
二、罚款贰万捌仟伍佰元整。(28,5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支行缴纳罚款(账号:060703612902196157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