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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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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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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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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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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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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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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市监拉二所罚〔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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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鑫地利生鲜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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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齐全的食品、发霉变质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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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
二、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大片烤奶皮2张;
三、罚款伍仟贰佰元整(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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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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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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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额市监拉二所罚〔2026〕4号
当事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鑫地利生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84MA0PDGGT3B
住所(住址):额尔古纳市蒙星花苑3号楼110号门市
经营者:杜云奎
身份证号码:150***********4113
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JY11********6649
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通过网络经营)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散装热食)销售;散装食品(不含散装酒)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
经查:2026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鑫地利生鲜超市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超市的白糖3小袋共3.25kg,冰糖5小袋共5.3kg,梨汁冰糖9小袋共5.7kg,均为该超市自行分装称重销售,属于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齐全的食品;变质豆角0.45kg;康师傅酸辣牛肉面2袋,净含量111g,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10日,保质期至2026年4月9日,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4天。可宝熊猫乳品2罐,净含量为350g,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34天;大片烤奶皮2个,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对以上食品进行扣押,并下达了《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额市监拉二所强制〔2026〕4号),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经调查: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承认经营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齐全的食品、发霉变质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鑫地利生鲜超市于2013年9月30日注册;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其提供的供货商资质复印件和进货凭证复印件可知,当事人于2026年2月5日从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荣旺粮油商店购进白糖1袋,净含量50kg,进货价为315元/袋,销售价为8元/kg,涉案货值金额26元;购进冰糖1件,净含量10kg,进货价为72元/件,销售价为9元/kg,涉案货值金额47.7元;购进梨汁冰糖1件,净含量10kg,进货价为95元/件,销售价为11元/kg,涉案货值金额62.7元。除了以上被扣押的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齐全的食品,此前同批次食品无明确证据证明销售方式,销售部分共收入183.6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齐全的食品均被扣押,未造成危害后果,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无法确定违法所得,经营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齐全的食品货值金额共136.4元。
当事人于2026年4月4日从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爱民雨桐蔬菜水果店购进豆角2.4kg,进货价为18元/kg,销售价为20元/kg。经查,当事人日常经营中建立蔬菜理货查验制度,每日上下班前对在售蔬菜新鲜度进行自查,执法人员检查前一晚已对该批次豆角开展例行检查。因豆角单品特性特殊,仅个别出现轻微黑点即会快速霉变变质,当事人当日未能及时察觉瑕疵变化,主观过错程度较轻。涉案发霉变质食品已被依法扣押,变质豆角未对外销售,未造成人身危害后果,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为9元。
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3日从根河市盛源商店购进康师傅酸辣牛肉面24袋,进货价为2.58元/袋,销售价为3元/袋,销售部分收入72元,2025年5月30日从海拉尔区玖龙干调批发购进可宝熊猫乳品3罐,进货价为4元/罐,销售价为6元/罐,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被扣押,未造成危害后果,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为18元。
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6日从海拉尔区云上牧场特产店购进大片烤奶皮2盒共20张,进货价为8元/张,销售价为15元/张,因该批次食品在销售过程中将外包装标签丢失,销售数量无法确定,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无法确定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为30元。以上食品均当天开始销售。根据当事人陈述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在二年内有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理,可以认定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经营资格。
2.当事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委托人基本情况。
3、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负责人杜云奎委托杜孟办理相关事宜。
4.现场照片14张(使用证据提取单提取),证明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齐全的食品、发霉变质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份、食品经营许4份,产地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途径和对进货商相关资质查验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凭证复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该批次食品进货数量和进货价格。
7.当事人提供的蔬菜理货查验制度1份,证明当事人对发霉变质的食品的查验情况。
8.对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齐全的食品、发霉变质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9.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该批次食品实际进货数量与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情况及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齐全的食品、发霉变质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
10.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未发现当事人在二年内有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理。
本局于2026年4月29日向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鑫地利生鲜超市送达了额市监拉二所罚告〔202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通过对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1.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齐全的白糖、冰糖、梨汁冰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齐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经营发霉变质的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发霉变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酸辣牛肉面、可宝熊猫乳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4.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大片烤奶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初次违法,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下列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齐全的食品、发霉变质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第5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本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属于初次违法,属于非餐饮环节违法行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食源性疾病,且能立即自行改正,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经营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齐全的食品、发霉变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
2.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在接受市场监督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从轻行政处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法定最高处罚金额-法定最低处罚金额)×30%]以下至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以下包含本数”按照从轻处罚公式计算,对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齐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处罚金额在5000-18500元之间。
1.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齐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齐全的食品的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2.当事人经营发霉变质的豆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销毁发霉变质的食品,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发霉变质的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销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4.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大片烤奶皮2张;二、罚款伍仟贰佰元整(5200元)。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大片烤奶皮2张;
三、罚款伍仟贰佰元整(52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支行缴纳罚款(账号:0**************157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5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

本文书一式2份, 1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