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邵大伟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发布时间:2026-05-20 16:04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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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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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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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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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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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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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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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市监拉二所罚〔2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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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邵大伟餐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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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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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丹雪牌台湾风味烤香肠1.33千克;
二、罚款伍仟贰佰元整(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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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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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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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额市监拉二所罚〔2026〕5号
当事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邵大伟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84MACYXFRY0A
住所(住址):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街道康乐家园2号楼107门市
经营者: 杨红梅
身份证号码:1****************8
经查: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营业厅内的冷冻柜中,发现丹雪牌台湾风味烤香肠,外包装标识为生产日期为2024/08/24,保质期为12个月,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净含量1.9千克,现场发现1袋,已开封,称重为1.33千克。经批准,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额市监拉二所强制〔2026〕6号),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了全过程视频记录。
经调查:在营业厅内的冷冻柜中,存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丹雪牌台湾风味烤香肠:外包装标识为生产日期为2024/08/24,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1.9千克,现场发现1袋,已开封,称重为1.33千克。购进数量1袋,价格是每袋20元左右,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称为自用,未留存相关票据,所以不能确认涉案物品的供货方、购进时间及单价,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
另查明,营业厅的冷冻柜是为餐饮店经营而设置。在这个冷冻柜中,除了台湾风味烤香肠外,还有其他正常使用的食品,它们存放在一起,并且在冷冻柜中没有“禁用”或“自用”标识。当事人以自己食用抗辩,不予采纳。在调查期间未发生食用以上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经营资格。
2、当事人提供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3、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况。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5、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情况。
本局于2026年5月13日向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邵大伟餐饮店,送达了额市监拉二所罚告〔2026〕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认为该申辩理由不够充分,未提供新的证据,不予采纳。
本局认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较低,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另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的;”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形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丹雪牌台湾风味烤香肠1.33千克;
二、罚款伍仟贰佰元整(52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支行缴纳罚款(账号:0**************157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 5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