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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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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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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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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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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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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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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市监拉二所罚〔20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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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俏小红麻椒鸡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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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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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正味牌原味虾粉1袋;
2、罚款伍仟贰佰元整(¥5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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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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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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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额市监拉二所罚〔2026〕6号
当事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俏小红麻椒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84MADEQ7W75F
住所(住址):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街道瑞雪小区文化街204-8号
经营者:戴国辉
身份证号码:3****************0
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 JY2150****046598
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小型餐馆)
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
经查: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俏小红麻椒鸡店进行日常检查。经检查发现在后厨操作间品牌为正味的原味虾粉1袋,净含量500g,生产日期2025年2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已开封使用,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该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对以上食品进行扣押,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额市监拉二所强制〔2026〕7号),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经调查: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承认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在网络平台拼多多于2025年4月18日购进了正味原味虾粉10袋,进货价为20.78元/袋,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方资质和进货记录,除了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余同批次食品无明确证据证明其使用时间,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被扣押,未造成危害后果,无违法所得。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0.78元。以上超过保质期食品在当事人经营期间存放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后厨操作间,有可能被继续使用,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已拍照取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经营资格。
2、当事人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情况。
3、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使用证据提取单提取),证明了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
4、当事人提供进货记录一份,证明了产品来源及进货数量情况。
5、当事人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和对进货商相关资质查验情况。
6、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况。
7、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实际进货数量与经营情况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未发现当事人在二年内有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理。
本局于2026年5月13日向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俏小红麻椒鸡店送达了额市监拉二所罚告〔2026〕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通过对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的;”的规定,当事人在接受市场监督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正味牌原味虾粉1袋;
2、罚款伍仟贰佰元整(¥5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支行缴纳罚款(账号:0**************157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5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2 份, 1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