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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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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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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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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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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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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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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市监拉二所罚〔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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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玖缘私房菜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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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发霉变质的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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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没收南瓜半个;
二、罚款合计伍仟贰佰元整(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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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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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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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额市监拉二所罚〔2026〕7号
当事人: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玖缘私房菜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784MAD1C71C0D
住所(住址):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街道天骄嘉园一号楼1、2号门市
经营者: 董佳伟
身份证号码:220881198****30039
经查:2026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营业厅的保鲜柜中发现:1、李锦记品牌煲仔饭酱油,规格20ml,生产日期为2025-02-14,保质期为12个月,共88袋,至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2、发霉南瓜,半个。经批准,依法对上述食品实施扣押,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额市监拉二所强制〔2026〕8号),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了全过程视频记录。
经调查:当事人自2026年3月28日从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爱民雨桐蔬菜水果店购进南瓜1个,3.6斤,共14.4元,使用半个,还剩半个,货值金额7.2元;李锦记品牌煲仔饭酱油是2025年5月17日从淘宝上购进的,购进数量100袋,共58元,每袋0.58元。现场发现李锦记品牌煲仔饭酱油88袋,货值金额51.04元。李锦记品牌煲仔饭酱油自2026年2月7日以来未在美团平台销售,当事人提供了2026年2月7日至4月21日的销售记录,证明超过保质期后未在平台销售中使用该酱油。当事人提供了2026年2月14日以来的堂食的菜单,证明涉案酱油过期后没有在线下销售环节中使用过。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的进货查验相关材料,在调查期间未发生食用以上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经营资格。
2、当事人提供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3、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发霉变质及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库存情况和进货情况。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承认经营发霉变质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爱民雨桐蔬菜水果店和李锦记(新会)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进货票据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和对进货商相关资质查验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自2026年2月7日至4月21日在美团外卖平台的销售记录,证明超过保质期后未在平台销售使用。
7、当事人提供的堂食的菜单,证明了堂食无李锦记品牌煲仔饭,线下未使用该超过保质期的酱油。
8、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发霉变质和超过保质期食品情况。
本局于2026年5月13日向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玖缘私房菜馆,送达了额市监拉二所罚告〔202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通过对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发霉变质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货值金额较低,危害后果轻微,另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积极配合调查,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下列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当事人经营发霉变质的食品的行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事人的实际,可以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2、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票据,涉案过期食品过期后未在经营平台上销售,线下菜单亦无对应菜品,过期食品尚未对外售出,涉案货值金额较少,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立即下架并自查相关食品,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2《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中第2项“ 经营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本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 500元,且食品未售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未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当事人经营发霉变质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形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经营发霉变质的食品的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南瓜半个;二、罚款伍仟贰佰元(5200元)。
2、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形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自行销毁涉案物品,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处罚不予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其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南瓜半个;
二、罚款合计伍仟贰佰元整(52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支行缴纳罚款(账号:0**************157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 5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