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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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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尔古纳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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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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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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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额尔古纳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额政办发〔2021〕14号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额尔古纳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额政办发〔2021〕14号

发布时间:2021-07-07 18:54 来源:不详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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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额尔古纳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额尔古纳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

生产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1号)及《呼伦贝尔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呼政办发〔2021〕10号)文件精神,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切实稳定粮食生产,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呼伦贝尔市政府决策部署,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把确保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管控、激励引导,分类施策、稳妥处置,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切实防止耕地“非粮化”。落实粮食生产大市责任,发挥我市粮食生产优势、不断固提根生产能力,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坚支撑。

    二、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针对当前国内粮食供求的紧平衡状态以及日益加剧的国际农产品市场供给不确定性,提出必须以稳定国内粮食生产来应对国际形势变化。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对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作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就严防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牢牢守住耕地红线,耕地不能“非农化”、良田不能“非粮化”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始终绷紧国家粮食安全这根弦,将稳定粮食生产作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抓手与前提,认真落实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进一步优化区城布局和生产结构,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利用耕地资源,杜绝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坚持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切实肩负起保障粮食安全的政治任。(责任单位: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农牧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

(一)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将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责任单位: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二)重点保障小麦、油菜等传统农作物种植面积,有序推动食糖、马铃薯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耕地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责任单位: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农牧局)

四、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

按照自治区下达我市的20万亩(地方两个农牧场和所属乡镇)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任务,划定工作已经通过上级验收,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与耕地使用者签订了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责任书,并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要引导种植户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地块种植目标作物,保障粮食种植面积。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责任单位: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农牧局、自然资源局)

    五、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能

    逐级下达粮播面积和粮食产量目标任务,进一步压实粮食生产责任。各乡镇、农牧场要进一步强化粮食生产政策导向,确保“良田种粮”,保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只增不减,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有效提升。按照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要求,明确粮食种植面积底线,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全市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要保证在131.3万亩以上。

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推进以高效节水为重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配套田、水、路、电、改良等综合措施,推广节水、耐寒、抗逆性强的作物品种,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着力解决“产粮又缺水”矛盾。实施东北黑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耕地轮作制度常态化,推广秸秆还田、免耕播种、深松整地等保护性耕作措施,推动耕地质量逐步提升,粮食产能稳步提高。(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六、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

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生产、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指导各乡镇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建立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强化对工商企业资质、经营项目、企业信用和土地流转等方面的审核。加大对工商资本租赁土地的监测监管力度。对大规模流转耕地、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责任主体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落实粮食种植补贴政策,支持工商企业流转土地发展规模化粮食种植(责任单位: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农牧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

深入贯彻《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落实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问题,严禁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化建设以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果业或挖塘养鱼、非法取地,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责任单位: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牧业生产

组织开展全市耕地荒地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全面摸清耕地撂荒底数。对盐碱化、沙化和水资源不足等原因导致耕种条件较差的荒地,要加强设施建设,改善耕种条件,因地制宜发展农牧业生产。对长期外出务工、家中无劳动力造成的荒地,要动员撂荒农户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于撂荒连续两年以上、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耕地,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对撂荒地停止发放补贴。加强荒地复耕复种技术指导,发展代耕代种、托管等社会化服务。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全社会遏制耕地荒的浓厚氛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农牧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种植面积。要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同时对存量问题摸清情况,从实际出发提出分类处理意见、不搞“一刀切”。发展改革、农牧、自然资源、粮食和物资储备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将防止耕地“非粮化”纳入各乡镇党委政府考核内容,并将相关考核内容报市政府,对成绩突出的乡镇进行鼓励表扬,对落实不力的乡镇采取通报约谈等形式进行严格督促。(责任单位: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强化政策资金支持,落实产粮大县奖励等政策,优先安排、整合项目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主要粮食作物。大力宣传支农惠农政策措施,着力保护和调动各乡镇重农抓粮、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加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政策支持力度,相关农业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支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目标作物。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大力推广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社会化服务,提高种粮规模效益。支持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建设,延长产业链条,提高粮食经营效益。(责任部门: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局、农牧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耕地种粮情况监测。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要对所域内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情况及时告。(责任部门: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农牧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相关市直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做好自查,摸清底数,稳步有序抓好贯彻落实,并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报市政府。(责任单位: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农牧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防止耕地“非农化”稳定粮食生产的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公告栏、宣传条幅等方式,加大有关内容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爱耕地、广种地、种好粮”的自觉性,全力营造防止耕地“非粮化”、有效保护耕地、稳定粮食生产的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农牧局、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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