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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和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呼伦贝尔市2019年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呼政办字﹝2019﹞86号)文件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2017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和修订后重新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之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政府工作部门超越部门职能权限制定的;
2、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
3、无法律、法规授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由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发。
(二)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
2、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治区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
3、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4、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5、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三、清理结果
(一)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宣布继续有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废止。
1、制定主体超越法定权限的;
2、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
3、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废止的;
4、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失效。
1、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2年的,或者已过适用期的;
2、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
3、规定的事项任务已经完成,实际已经失效的;
4、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已经被宣布失效。
四、具体要求
此次全面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者执行机关进行清理。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务于2019年8月31前完成。
(一)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市政府法规审核室会同政府办公室梳理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1),由原起草部门或者执行部门结合工作逐件进行研究,按照上述清理原则提出废止、失效、继续有效的建议,并于8月22日前连同以额尔古纳市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详见附件2、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报市政府法规审核室(党政大楼211)。对于建议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需一并报送规范性文件原文及制定依据。市政府法规审核室对各部门的清理建议逐件审核、提出清理意见并进行汇总后,于8月27日前报市政府审定。市人民政府于8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于2019年8月22日前,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详见附件4、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报市政府法规审核室审核。制定机关应当与2019年8月28日前,向社会发文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正式文件,并将文件报市政府法规审核室。
(三)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可延长5年,但施行未满2年的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除外。
(四)此次全面清理工作结束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组织实施
此次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法规审核室牵头组织实施。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积极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