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组配分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发布文号
关键词
信息来源
信息名称
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额尔古纳市草原景区景点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额尔古纳市草原景区景点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环境,保持草原景区景点清理整顿工作成效,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景区景点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景区景点长效管理机制工作要求,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建立景区景点长效管理机制方面的责任,巩固我市景区景点清理整顿成效,实现全市景区景点规范有序管理,为广大游客营造干净整洁、安全放心、文明规范的消费环境。
二、保障措施
为切实加强我市草原旅游规范管理的组织领导,把草原景区景点清理整顿工作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务求实效。特成立额尔古纳市景区景点长效管理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 伟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马 松 市文旅体局局长
朱金城 市财政局局长、住建局局长
何雪晗 市发改委主任
佟 双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耿金江 市林草局局长
王洪强 市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田今厚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立伟 市农牧局副局长
孟祥成 市湿地管理局副局长
韩 磊 拉布大林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宏江 上库力街道办事处主任
卢 鑫 莫尔道嘎镇镇长
王学军 黑山头镇镇长
李树崴 恩和哈达镇镇长
丁 波 三河回族乡乡长
张一文 蒙兀室韦苏木苏木达
李雪梅 恩和俄罗斯族民族乡乡长
张 华 奇乾乡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旅体局,办公室主任由马松兼任,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今后,市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可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景区景点管理责任
1.落实景区景点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景区景点的法人是景区景点的经营主体,也是责任主体,是景区景点管理的“首要责任人”。景区景点的法人要严格按照法人负责制,依照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景区景点内治安、消防、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服务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消费纠纷投诉受理及调处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辖区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负责景区景点内消防、环保、给排水、卫生、用电、娱乐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更新,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2.落实苏木乡镇(办)属地管理责任。各苏木乡镇(办)对景区景点实行属地管理,要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督促小景区景点法人全面落实“首要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对各类违规经营、违法建设做到及时发现,协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遏制,杜绝新的违法建设现象发生。
3.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市林草局加大对景区景点周边天然草原保护力度及草原鼠虫害的防治力度,推动建立草原保护修复长效机制以及草原森林旅游发展保护机制,达到保护草原生态促进草原旅游发展的目的。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景区景点的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及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长期监督检查。对环评手续不全、污水垃圾处理不合规的景区景点,督促其依法律、法规立即整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景区景点与主交通干线相连接的路口批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卫健委对景区景点公共厕所、垃圾箱使用情况以及周边环境、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情况进行检查整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景区景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旅游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长期监督检查,与旅游部门共同对标识设立标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整顿。对景区景点开展餐饮服务符合要求情况进行检查整顿,负责处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对景区景点土地使用情况、办理用地或备案手续情况等情况持续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对违规在草原无证件建设景区景点、开展活动项目及破坏草原情况进行检查整顿。对景区景点违规在草原开展卡丁车等严重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旅游活动项目进行取缔。对违规在林地建设景区景点、开展旅游活动项目及破坏森林资源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市水利局负责对景区景点使用地下水、对河道及防洪区违法占用情况进行长期检查整顿;市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室韦林业工作站对违规在保护区内建设景区景点及开展旅游经营活动项目进行监管;市文旅体局负责对A级景区的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管,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和相关评分细则,围绕服务质量和环境、景观质量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指导。对于违规经营的景区景点,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由市政府召集各相关部门和各苏木乡镇(办)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及措施。
(二)保持景区景点的优良环境
1.巩固景区景点清理整顿成效。对依法已拆除、取缔的景区景点、旅游活动项目进行长期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出现反复违法经营的景区景点及时清除。对正在提档升级的景区景点,要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督促经营户尽快完成提档升级任务。对规范整顿的景区景点属地苏木乡镇(办)政府要按照干净、整洁、有序的基本要求,协调、督促法人和相关管理部门认真履责、规范管理。
2.大力整治超范围、超审批、超面积经营。重点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私搭乱建、超审批、超面积经营等问题。由各苏木乡镇(办)牵头,组建整治私搭乱建工作组,采取规范治理等措施,对重点公路沿线未经审批的违章搭建和乱堆乱放情况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并开展清理整顿执法行动,解决景区景点在草原上私搭乱建的问题。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对草原上经营的景区景点超范围经营等问题进行规范整治。由林草局牵头,对景区景点超草原审批面积违法占用草场行为持续进行治理,对经营设施等进行清理整顿。
3.保障景区景点食品安全。景区景点法人要做到亮照经营,证照齐全,设施完善,做好熟食“三防”等食品安全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督促经营户完善和使用熟食“三防”设施,做到生熟分开。
4.加强景区景点的价格监管。景区景点经营户提供各项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哄抬物价。市物价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景区景点旅游服务项目和餐饮价格的管理与监督。
5.加强景区景点治安管理。公安部门要在景区景点集中的区域设立警务公示牌,明确警务责任人,公示联系电话。景区景点所在地辖区派出所为责任主体,负责维护景区景点治安秩序和消防安全,为游客创建平安的消费环境。要建立和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将景区景点治安管理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三)促进景区景点健康发展
1.编制并实施草原景区景点规划。依据《额尔古纳市全域旅游总体规划》、《额尔古纳市国土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由文旅体局负责牵头编制《额尔古纳市草原旅游总体规划》。涉及到草原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应当征求环保、民族、文化旅游、自然资源、林草、湿地管护、水利等相关部门审核意见,未经各部门审核审批的专项内容,在与林草、环保、文旅体等部门规划不符时,由审批部门负责清理取缔。
2.合理布局景区景点与相关业态。国省干道及主要旅游公路道边500米内不得设置任何旅游经营设施,已经搭建的,应予以拆除。鼓励景区景点与周边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畜产品、手工艺品生产加工户合作,在景区景点内设置游客服务中心、民风民俗及旅游纪念品展示销售点,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苏木乡镇(办)政府研究制定。鼓励景区景点开办网络服务,实现现代业态和传统业态的有机结合、优势互补,具体指导意见由市发改委制定。
3.加强景区景点经营地点管理。任何景区景点不得擅自改变审批经营地点,一经发现予以取缔。因公路等建设需要,政府决定征收、拆迁的景区景点,可在审批范围内搬离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