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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尔古纳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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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信息来源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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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额政字〔2020〕170号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额政字〔2020〕170号

发布时间:2020-09-01 23:40 来源:不详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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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5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呼政办字〔2020〕1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建立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额尔古纳市户籍或持有额尔古纳市居住证的0—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优先救助以下残疾儿童: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

2.建档立卡贫困户及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儿童;

3.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

4.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条件

1.具有额尔古纳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件,并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儿童或残疾筛查、诊断等证明的儿童。

2.经医疗、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指征,并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残疾儿童。

3.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三)救助标准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标准执行(见附件1),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救助工作流程

(一)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机构评估意见,填写《额尔古纳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由村(社区)、乡镇加盖公章)一式四份;持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病例)、残疾人证复印件以及儿童2寸免冠照片2张,向额尔古纳市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审核
市残联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联应对《额尔古纳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加盖公章,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救助
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登记,接受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对残疾儿童实行实名制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救助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定点康复机构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协议,同时将协议复印件报市残联备案。残疾儿童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市残联,市残联及时注销该项康复救助。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坚持自主自愿原则选择区内或区外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确定在自治区以外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需与额尔古纳市残联进行核查确定是否为定点机构,并报经额尔古纳市残联审核备案。

(四)结算
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市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残联与财政部门商讨后确定。经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区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儿童监护人带齐票据,档案到残联备案申报,报销标准按救助标准执行。

四、经费保障

(一)财政部门根据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二)上级财政和残联拨付我市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并按本市经济收入情况调整项目资金,五年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五、政策衔接

(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先行结算,市财政根据支出情况和救助标准进行差额补助,超出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

(二)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等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且已享受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补贴和儿童福利机构定额补贴政策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差额补助。

(三)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不影响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组织和财政、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提升服务能力

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村)社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纳入定点的各类康复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服务标准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考核或检查,对未能按规定提供服务的机构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纳入黑名单。

(四)抓好宣传落实

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精神和内容,积极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要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同时,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意识,加大康复知识普及力度,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促进残疾儿童早日康复,健康成长。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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