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0年第3期 > 政府文件
  •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额尔古纳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0-07-01
  • 发布文号

  • 关键词

    0
  • 信息来源

    不详
  • 信息名称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额尔古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额政字〔2020〕148号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额尔古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额政字〔2020〕148号

发布时间:2020-07-01 19:09 来源:不详 浏览:
【字体大小:  

各有关单位:
       现将《额尔古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额尔古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印发《呼伦贝尔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我市现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额尔古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形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预案体系
       额尔古纳市重污染天气预案体系包括额尔古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分级管控,精确减排。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企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做到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部门联动,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有序落实。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额尔古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额尔古纳市市政府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重污染天气应对重大问题。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额尔古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额尔古纳市分局,主任由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额尔古纳市分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对重污染天气职责,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1)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会同额尔古纳市委网信办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舆情管理;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额尔古纳市分局:联合额尔古纳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导检查;配合做好秸秆焚烧、燃煤污染等防治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3)市气象局:负责全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配合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4)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做好全社会能源活动管理;负责督导煤电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力调度、清洁能源保供工作;负责督导矸石煤田自燃治理、矿区扬尘治理;负责统筹全市煤矿火区、采空区、沉陷区等灾害综合治理;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市教科局:负责督促各教育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6)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落实执行;根据上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机动车号限行方案;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并组织加强巡查;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7)市财政局: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8)市工信局:负责落实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负责工业电力需求侧管理;负责加强工业节能监察;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9)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市住建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施工工地工程机械管控;负责落实居民取暖散煤治理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市交通局:负责加大公交交通保障力度;负责做好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施工扬尘防控工作;督导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2)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防治;负责河道、河床、滩涂等裸露地表扬尘防控;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3)市卫健委: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医疗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4)市农牧局:推进秸秆禁烧工作;负责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15)市应急局:指导督促重点污染企业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企业职责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
       3预警
       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污染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大于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预警的发布
       3.2.1 监测预警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
       3.2.2 预警信息的发布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市有关部门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
       (2)接到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信息后,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同志同意,根据预警级别做好本市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一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政务内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区政府值班室、各成员单位、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发布预警信息。各责任部门和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各责任部门和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由市委宣传部协调市内各类媒体协助做好预警发布工作。以应急指挥部名义,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3.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与预警发布相同。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呼伦贝尔市应急指挥部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4.3 响应措施
       4.3.1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课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本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路扬尘污染。
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项目、应急抢险施工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切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本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4.3.2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能源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利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矿山、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量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3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指有条件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市人民政府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4.4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24小时后,对各成员单位、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领域、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6︰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4.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接到呼伦贝尔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响应终止指令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至呼伦贝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响应等级、减排措施、存在问题、实施效果等,并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5保障措施
       5.1经费保障
       额尔古纳市市人民政府应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2物资保障
       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制定应急期间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设施、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并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3安全保障
       各地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市生态环境局及时通知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停(限)产期间,按照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5.4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实预报预警力量,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检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等相关领域研究。各相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讯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6.预案管理
       6.1预案宣传
       各有关单位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级信息网络,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措施等,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6.2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7.责任追究
       加强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不力的,以及依法严肃追责。
       8.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