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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按照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制的通知》(内司通﹝2020﹞2号)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第七条规定,现将额尔古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一)行政机关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安局、农牧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和科技局、林业和草原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司法局、统计局、审计局、文化旅游体育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外事办公室、信访局、政务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额尔古纳市税务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额尔古纳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气象局、烟草专卖局、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额尔古纳市分局。
(三)乡镇(办)人民政府
蒙兀室韦苏木人民政府、三河回族乡人民政府(苏沁管理委员会)、莫尔道嘎镇人民政府、黑山头镇人民政府、恩和俄罗斯族民族乡人民政府、恩和哈达镇人民政府、奇乾乡人民政府、拉布大林街道办事处、上库力街道办事处。
二、相关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本通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其行政管理职责内的事项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或司法局备案。
(二)除本通知公布的制定主体之外的额尔古纳市其他单位、机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单位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或在本通知公布制定主体中的主管部门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