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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现象,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上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租售“大棚房”、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为重点,推动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为促进农业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清理“大棚房”问题
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排查“大棚房”问题,相关部门要切实吃透“大棚房”问题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清理整治范围,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利用耕地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杜绝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行为,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发生。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管理
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鼓励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同时,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管。各苏木乡镇(办)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自然资源、农牧等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将设施农用地擅自或变相改变用途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做好设施农业建档立卡工作
结合“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排查工作,各苏木乡镇(办)要对辖区所有设施农业逐镇逐村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收集、整理设施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的用地及经营管理情况,按照“一镇一村一册,一棚一户一档”的原则,对所有日光温室、塑料大棚、连栋塑料大棚、智能温室等设施农业逐一建档立卡,建立档案台账,并将有关信息全部纳入监管,切实做到可操作、可落实、可追溯、可督查。
(四)强化设施农业项目资金监管
设施农业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主体的实时监管,对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补助资金、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途建造“大棚房”的建设主体,农业、财政、扶贫、水利等部门要坚决追回项目资金。对正在建设的设施农业项目,在项目验收前,发现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停止项目建设并依法责令退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五)严肃执纪问责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对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建立“市政府总抓、乡镇政府落实、相关部门协同”的设施农业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分工,逐级压实责任,切实把“大棚房”问题反弹措施落到实处,“零容忍”管住新增问题,市政府承担设施农业监管主体责任,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市政府与各苏木乡镇(办)签订设施农业监管主体责任书,推进监管工作重心下放、关口前移,严格源头控制,强化日常监管,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精神,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各部门批复建设设施农业项目时,必须要求提供自然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工商资本及农民自建设施农业,要先有农牧部门提出的必要性、可行性预审意见后,再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备案。对于缺少用地预审意见而批复建设的项目,要追究批复部门责任。对未经备案的违建设施农业项目,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农牧部门负责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技术指导和跟踪指导,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工作,并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工作。
(二)构建信息化监管体系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期间,各苏木乡镇(办)按照“逢园必进、逢园必查”要求,基本摸清了设施农业底数,要充分利用好这一成果,建立设施农业管理台账,明确到乡到村、到设施到主体。对新建农业设施要及时登记备案、纳入台账管理。设施农业备案后,根据实际需要,建设中需要调整变更建设规模、标准及功能时,应经当地农牧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及时向审批、备案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进行建设,否则按违建设施,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严格落实巡查抽查制度
各苏木乡镇(办)要落实属地监管主体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对本辖区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农牧部门要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巡查、抽查工作,采取全面巡查、重点抽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建立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市政府将每半年对全市设施农业开展巡查检查,重点巡查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建设非农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管控设施农用地用途,严禁设施农用地非农化。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自然资源、农牧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社会监督
通过市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广泛宣传土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设施农业园区设立永久性标志牌,明确园区规模、布局图、责任人、举报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建立举报制度,自然资源部门、农牧部门要利用有效途径,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畅通举报渠道,凡举报必核查,有问题必处理,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一经核实确认,立即严肃处理。要加大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形成强大舆论震慑,提高建设主体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强化服务保障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市政府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要加大对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的倾斜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放管服“要求,积极做好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服务,农牧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生产的服务指导,及时发布产销信息,引导农牧发展适销对路的品种,推广绿色高效先进技术,提高设施农业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