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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尔古纳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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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

    通知
  • 信息来源

    不详
  • 信息名称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额政字〔2019〕47号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额政字〔2019〕47号

发布时间:2019-05-20 18:14 来源:不详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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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巡视整改工作要求,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预算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预算约束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切实维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的权威性。年度预算批复后,各预算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要严格按程序报批。预算单位不得向其他预算单位转拨资金,临时设立的单位(非编制单位)预算,原则上并入相关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财务收支,没有纳入主管部门的不安排预算。

二、严格控制预算追加

年初预算下达后,除预算执行中涉及的重大政策和决策调整、抢险救灾以及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等不可预见的临时性必须保障的支出外,上半年原则上不申请、不受理、不研究经费支出预算调整追加。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需要新增支出的,由预算单位统筹年初算、上年结转资金和单位实有账户存量资金解决。凡可以纳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原则上不得在当年预算支出中追加。确需追加预算的,自下半年开始,由预算单位按照预算调整程序,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市本级追加经费预算支出,市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财力状况、轻重缓急,按照《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对财政资金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额政字〔2018〕240号)办理。

三、强化各级预算执行

各预算单位是预算执行的主体,要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度,切实加快支出进度。各预算单位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上半年要完成50%以上,9月底前除了以收定支或按时间进度要求必须在第四季度支出的项目外全部支出,10月底前完成调整预算的85%以上。没有按进度完成支出的单位或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收回指标,调剂用于其他急需支出项目。市本级财力安排的未用完项目资金年底前全部收回,统筹使用。

四、完善非税收入管理

各单位执收的非税收入要全面纳入预算管理,除土地出让金、彩票公益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人防易地建设费和上级财政分成取得的各项非税收入等由市政府依法依规统筹安排使用外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出让)收入要实现收支脱钩管理,部门支出与非税收入不再挂钩,统一由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预算。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各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利、股息收入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要全额缴入市财政,逐步提高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

五、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市政府大力提倡、全力支持各乡镇、市直各单位积极向上争取项目,本级财政每年将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项目前期费用。鉴于我市财力状况,不建议各部门争取需要本级财政配套的项目。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乡镇、市直各单位年度争取项目情况进行考核,对于争取项目积极主动且成效显著的单位,本级财政将在年度预算安排时予以资金倾斜。

对在建、新建项目重新梳理认定,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对超出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投资,要坚决核减或取消投资计划。分年度支付的工程款应列入政府中长期投资计划,并分年度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乡镇、市直各单位不得擅自实施项目建设,未经市政府批准并足额落实建设资金和政府采购资金的项目,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批准开工。经审核批准同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投资预算,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建设标准、更改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原则上坚决禁止超概算、超预算实施项目,确因实际需要超概算、超预算实施项目的,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且超概算、超预算在10%以下的须经分管财政的市长审核同意,200万以上经市长审核同意,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超概算、超预算在10%以上或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以会议纪录确认。未经市政府批准开工建设的项目,市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未履行项目超概算、超预算审批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超出部分的资金,并追究单位责任人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招标实施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固定资产入账和财产移交手续。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清点盘查工作,盘活政府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通过资产重组、资本全入股、债权债务划转等方式,推进政府融资平台转制改革。

六、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及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负责人台账,将每一项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细化到人。国有企业人员调动前要进行资产清查盘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转让、出售、置换、报损及报废的,要按照《额尔古纳市财政局关于下发<额尔古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额财资〔2013〕23号)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及处置国有资产,凡经过批准,对外出租、出借及置国有资产的,涉及资金的,要及时将相应国有资经营或处置收入(收益)上缴政国库统一管理。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及处置国有资产的、或未按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经营、处置收入(收益)上缴财政国库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地区,部门或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责任。

七、严格财务会计管理

各苏木乡镇(办)、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实施办法及我市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从严控制行政经费支出。严格按照“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执行,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挤占挪用其他经费开支“三公”经费,确保年度“三公”经费总额只减不增。严格执行工资、津补贴发放政策制度,禁止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部门财务会计核算,强化支出审核责任制,把好票据管理、支出审批和资金使用关。严格规范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结算制度和部门预决算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市本级预算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对不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有权暂缓拨付资金。

八、建全督查考核机制

市委、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各预算单位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加大问责力度,依法严肃处理。要继续认真落实中央巡视“回头看”和自治区巡视发现问题整改要求,定期组织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开展财务专项检查,对发现隐匿、坐支、挪用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入、国有产出租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发奖金、补贴等款项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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