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7年第2期 > 政府文件
  •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额尔古纳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7-05-01
  • 发布文号

    额政字〔2017〕98号
  • 关键词

    通知
  • 信息来源

    不详
  • 信息名称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额尔古纳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额政字〔2017〕98号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额尔古纳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额政字〔2017〕98号

发布时间:2017-05-01 19:31 来源:不详 浏览:
【字体大小:  

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额尔古纳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额尔古纳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健全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结合额尔古纳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解决全市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按照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共享发展的基本原则,尽快将全市城市“特困”人员保障制度统一为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制度内容

  (一)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具体认定办法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办)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社区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各苏木乡镇(办)接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各苏木乡镇(办)以及村、社区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状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2.审核程序。各苏木乡镇(办)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其理由。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程序。市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各苏木乡镇(办)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市民政部门、各苏木乡镇(办)应加强对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每年进行一次入户检查,做到应养尽养,应退尽退。

  4.发放程序。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集中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于每月10日前存入到供养对象的银行账户。

  5.终止程序。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其本人、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各苏木乡镇(办),由各苏木乡镇(办)审核并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市民政部门、各苏木乡镇(办)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三)救助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类。自理能力的划分参照国际通行标准和《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评估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至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条件的地方,由市民政部门委托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市民政部门要统筹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明确服务项目、受托机构、费用标准、责任追究等内容,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集中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用应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费用由各苏木乡镇(办)依托敬老院、福利院、社会组织等机构,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并签订照料护理服务协议。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为特困供养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各苏木乡镇(办)委托村、社区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户籍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丧葬费用基本标准确定,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5.提供住房救助。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特困人员住房为危房或者因灾倒塌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入住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其住房救助补助资金按照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统一使用,主要用于供养服务机构建房或者维修改造支出。

  6.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四)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不得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实行差异化服务,按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分档制定。原则上对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区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25%和65%确定;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特困人员实际形成的护理需求确定。

   (五)救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1.分散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各苏木乡镇(办)可委托其亲友或村、社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2.集中供养。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市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市民政部门应加强协调,充分利用资源,统筹制定当地集中供养计划,原则上应当为所有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有意愿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除因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外,有供养条件的公办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收。

  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各苏木乡镇(办)和市综治、民政、卫生计生、残联、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六)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统筹规划本地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规范供养服务机构日常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积极为农村牧区其他低收入、高龄、独居和失能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

  (七)救助供养对象档案管理

  市民政部门要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档案管理,全面建立本地区特困人员分类管理档案,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纸质档案应与电子档案一致。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保障机制。

市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二)建立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考核评价机制。

  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绩效管理和监督考评。

  (三)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

  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创办供养服务机构、结对帮扶、提供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公建民营等形式的供养服务机构向社会开放的床位可享受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苏木乡镇(办)要切实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委托照料等职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管理、发放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搞好政策衔接

  要统筹抓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工作。特困人员对象认定时,其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不计入收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三)强化监督管理

  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揭露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责任不落实、互相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加强政策宣传

  要组织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