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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尔古纳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7-07-03
  • 发布文号

    额政字〔2017〕46号
  • 关键词

    通知
  • 信息来源

    不详
  • 信息名称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额尔古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额政字〔2017〕46号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额尔古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额政字〔2017〕46号

发布时间:2017-07-03 17:20 来源:不详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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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序开展,现将《额尔古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额尔古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制度,依法赋予农牧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牧业现代化和农村牧区稳定提供体制保障。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重要任务,从实际出发,深刻认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实做细工作。

    (二)总体要求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转让、互换、变更、抵押等登记制度,确认农牧户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信息化,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应用,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化农牧业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三)基本原则

——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原则。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能借机调整或非法收回农牧户的承包地,要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台账、证书和依法确立的承包关系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对个别村、组的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尊重民意,慎重把握,妥善处理。

——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要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牧区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均要确权到户到地。不得违背农牧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牧民确股。

——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协商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按照农业部制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确保登记成果的完整、真实、准确。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民主决策的原则妥善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坚持以农牧民群众为主体的原则。农牧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要深入细致的做好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让农牧民群众充分认识了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程序,充分发挥农牧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村、组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切实做到农牧民的事让农牧民自己做主,不得强行推动。对于因外出等原因不在家的农牧户,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和决策权。

——坚持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不能怕麻烦、图省事,必须做实做细。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确保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坚持实行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要求,各乡镇(办)人民政府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办证工作的关键主体,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负责。市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各乡镇(办)承担主要组织实施责任,各乡镇、办事处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全面落实。

二、技术规范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三个行业标准执行。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初步决定采取卫星图像辅以部分野外实测的方法,待与中标测绘公司商讨后再做最终决定。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工作

    1.成立机构(2017215日前)。市政府牵头,成立由市农牧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文体新广局、民政局、信访局、法制办、档案局、妇联等部门组成的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订实施方案、清查确权、总结验收等工作的组织指导。办公室设在农牧业局,负责登记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各行政村要通过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承担调查、汇总、审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调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将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依法议决。

    2.制定方案(2017315日前)。各乡镇(办)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指导各行政村履行民主程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调查队伍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本实施方案、地区的工作实施方案,按《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1004)》的要求编写调查专业技术设计书。

    3.宣传动员(2017320日前)。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召开会议和印发宣传标语单册等办法,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农村政策,讲清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

    4.开展培训(2017330日前)。对乡村两级确权登记工作人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市乡两级干部成立工作组和督导组深入乡村开展工作。

5.资料准备(2017330日前)。一是准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数据、图件、土地调查、土地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资料等;二是准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包括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变更的有关合同、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及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的会议记录、决议和表决结果等;三是准备调查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资料,包括大地控制点资料、地形图、地籍图、正射影像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等;四是准备调查所需的其他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登记证或其他证明资料。

6.表册准备(2017330日前)包括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调查信息公示表和公示结果归户表。

    (二)权属调查2017年4月10日7月30日)

1.发包方调查。发包方调查内容包括发包方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地址等,填写《发包方调查表》。发包方按照以下情形确定: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分别属于村、组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发包方为村、组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村、组土地,发包方为使用该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离或者合并、发包方名称发生变更、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等情况,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规定调查,并在“调查记事”栏注明变更情况。

    2.承包方调查。承包方调查以收集到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合法权属资料、农户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登记证或其他证明资料为基础,填写《承包方调查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承包方调查内容包括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及承包户“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新增、死亡等成员,并在备注栏说明家庭成员情况,如新生、嫁入、入赘、嫁出、死亡、共有人、军官、在校生等情况)。承包方代表的确定和农户分家析产,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规定处理。

    3.承包地块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采取符合规范标准、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如实填写《承包地块调查表》,并由发包方、承包方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进行指界签章确认,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指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图制图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23号)要求,制作工作底图。地块调查指界、地块测量、地块分布图制作、计算面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要求执行。

    (三)制定村、组确权方案2017年4月20日2017年8月20日)

    村、组确权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组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并公开组织实施。切实做到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

    (四)公示确认20175302017830日)

    1.审核公示。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根据权属调查结果,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地块分布图和调查信息公示表制作完成后,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序逐地块在村、组公示调查结果,公示包括公示表和公示图,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2.勘误修正。对公示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提出的异议,调查员配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如有必要,本阶段可以反复多次,直至发包方和承包方无异议为止。

    3.结果确认。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调查和公示结果,以承包方为单位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并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签字确认。

    (五)完善土地承包合同2017年9月10日2017年11月30日)

按照村、组确权方案,依据公示确认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方案进行确权。属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与二轮土地延包期限一致。土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乡镇办事处和市农牧业局各执一份。

    (六)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2017年9月20日2017年11月30日)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式)》,根据乡镇、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和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市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牧业经营管理站)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簿应当记载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要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

    (七)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农业部制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由市政府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销毁或公告作废。

(八)建立数据库和信息应用平台2017年12月1日前)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规定,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资料,建立本市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土地承包合同、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九)档案管理2017年2月15日2017年11月30日)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过程中形成和收集整理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 、村组确权方案等资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农牧业厅、档案局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承包及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制定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十)总结验收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30日)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要求,各乡镇(办)要认真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验,做好迎接检查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把握关键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确保每个乡镇、办事处顺利通过各级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农村牧区重大改革事项,关系“三农三牧”工作全局。各乡镇(办)要强化组织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亲自挂帅,亲自研究部署,为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要层层落实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每一名具体工作人员,把任务分配到每一块土地,确保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具体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要求,严格执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农牧业局承担牵头职责,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财政局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国土局负责免费提供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和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并配合做好土地承办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文体新广局负责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政策、制度进行及时推广、宣传,营造出群众理解并积极参与良好的氛围;民政局负责提供有关行政界线的资料,协调处理行政区域界线纠纷;信访局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协调乡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妥善解决土地纠纷;林业、水务等部门负责确权登记颁证的协调配合工作;法制办负责研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档案局负责指导土地承办经营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各乡镇(办)作为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农牧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土地承办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

    (三)加大宣传力度

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要让农牧民充分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程序要求,充分发挥农牧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牧户,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

(四)把握政策原则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要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确权确地为主,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对确权登记颁证中的争议,有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依政策进行调处。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前提下,鼓励各地按照“一村一策”或“一事一议”的办法,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五)加强督导检查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制度。各乡镇(办)要认真执行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上报规定,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市本级将抽调熟悉工作、了解政策的工作人员,成立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严格保密制度

对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类别和载体的档案要做到妥善保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资料,特别是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七)保障工作经费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按照自治区、盟市、旗市区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工作经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牧民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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