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7年第4期 > 政府文件
  •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额尔古纳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7-09-01
  • 发布文号

    额政字〔2017〕276号
  • 关键词

    通知
  • 信息来源

    不详
  • 信息名称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额尔古纳市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老旧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 额政字〔2017〕276号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额尔古纳市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老旧锅炉实施方案的通知 额政字〔2017〕276号

发布时间:2017-09-01 23:41 来源:不详 浏览:
【字体大小: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呼伦贝尔市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老旧锅炉实施方案》和《额尔古纳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额尔古纳市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老旧锅炉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额尔古纳市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

老旧锅炉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推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计划,进一步加快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简称“燃煤小锅炉”),有效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呼伦贝尔市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老旧锅炉实施方案》和《额尔古纳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进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替代,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限时完成燃煤锅炉“清零”任务。完成在用燃煤锅炉环保设施提标改造,实现达标排放。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审批手续,规范管理,禁止违规新建燃煤锅炉。2017年8月底前全部淘汰2014-2015年违规新建的小锅炉;2018年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市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燃煤小锅炉。

二、组织机构

为推进我市淘汰老旧锅炉整治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淘汰老旧锅炉专项整治推进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徐向泽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朱金城    市住建局局长

        杨好栋    市环保局局长

 员:王      市发改局副局长

        臧传进    市经信局副局长

        王俊东    市住建局副局长

        张旭东    市环保局副局长

        田今厚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桂敏    市财政局副局长

        滕传涛    市国土局副局长

              市规划局副局长

杨文源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朱金城(兼)。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定淘汰老旧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专项推进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老旧锅炉专项整治工作,定期向额尔古纳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度。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清查梳理。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燃煤小锅炉调查摸底工作,对市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带压、常压、自制等各类燃煤小锅炉进行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逐一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

(二)加快实施淘汰。改善能源结构,科学合理制定替代、改造方案。加快热源、供热管网建设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提高集中供热能力,通过采取集中供热并网、煤改气、煤改电、利用工业企业余热和风电等清洁能源,实施“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以及依法关闭或拆除等措施,确保燃煤小锅炉全部淘汰。

(三)做好核准验收。在燃煤小锅炉淘汰过程中,指导督促产权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留存小锅炉拆除、毁型、断网、去功能化等方面的有效证明。淘汰完成后,市环保、住建、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进行现场核查核准,形成笔录,留存证据等。同时,指导产权单位履行淘汰注销手续等。

(四)建立淘汰档案。指导帮助小锅炉产权单位建立淘汰燃煤小锅炉档案,实行“一炉一档”。淘汰档案内容包括:燃煤锅炉淘汰登记表、现场勘查记录、注销证明、拆除前后照片、并网协议等。此项工作要在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

(五)完善工作机制。通过建章立制,切实加强燃煤锅炉监管,定期开展跟踪督查,巩固整治成果,严格监管执法,严防整治反弹。实现燃煤小锅炉管理的严格化、规范化、长效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市淘汰老旧锅炉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城镇(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老旧锅炉淘汰整治的督导推进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到位我市锅炉淘汰整治任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细化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确保按照时限要求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

(二)严格执法,规范整治。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坚持依法开展燃煤小锅炉整治。淘汰整治期间,通过加强安全和质量大检查,全面监测燃煤小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严厉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对持续超标排放的,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等措施,倒逼企业主动进行整改。违规建设的锅炉坚决不予检验、登记并依法关闭。对按规定必须淘汰的燃煤小锅炉,坚决淘汰到位,依法拆除。对采取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必须限期完成整改,稳定使用清洁能源。

(三)引导企业,积极整治。积极引导企业落实燃煤小锅炉淘汰实施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整治措施,完成整治任务。

(四)加强督查,严肃追责。加强对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的督导,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将对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办,并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对责任落实不到位、进度缓慢、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

(五)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定期在主要媒体公示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公示内容包括:已淘汰的燃煤小锅炉清单,未淘汰燃煤小锅炉清单,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举报违规新建燃煤锅炉及重新启用已淘汰燃煤小锅炉等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及时总结,上报信息。各有关单位要于每月15日、30日前,报送当月淘汰情况、完成数量、检查执法、处罚及下月淘汰计划等情况至市住建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