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7年第4期 > 政府文件
  • 索引号

  •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额尔古纳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7-09-01
  • 发布文号

    额政字〔2017〕198号
  • 关键词

    通知
  • 信息来源

    不详
  • 信息名称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额尔古纳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 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额政字〔2017〕198号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额尔古纳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 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额政字〔2017〕198号

发布时间:2017-09-01 23:36 来源:不详 浏览:
【字体大小:  

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额尔古纳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EGS-2017-0001)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额尔古纳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防灾减灾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额尔古纳市(以下简称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在遭遇暴雨、暴雪、雷电等灾害性天气时,受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较大影响,并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三条 苏木乡镇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初步审核本辖区、本行业内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更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录库并报送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

市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组织确定工作,并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履行气象灾害防御法定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安监、国土、住建、经信等部门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市气象主管机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结合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与检查。

第六条 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单位的位置、地形、地质、地貌、气象、环境等条件;

(二)单位的重要性、工作特性;

(三)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发生气象灾害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第七条 结合第六条规定因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一)制造、使用或储存大量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的单位;

(二)自治区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单位;

(三)具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

(四)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单位。

第八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建立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信息库,信息库应当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九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确定分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急管理人变更,或其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二条 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贯彻执行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情况,确保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二)统筹安排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为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十三条 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对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负责,并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拟订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二)与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联系,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市气象主管机构更新;

(三)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气象灾害风险安全培训、隐患排查和巡查、应急预案演练、灾害情况报告等工作;

(四)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气象灾害防御标志及指引,督促整改气象灾害隐患

 (五)保障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气象灾害发生期间,主动获取本单位区域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及防御信息,并及时向其他工作人员传播,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救援等工作;

(七)建立健全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档案,记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情况;

(八)定期向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报告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情况,提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报告涉及气象灾害防御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气象灾害发生以后,及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部门报送本单位的灾情,组织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装置、器材的检修工作。

(十)协助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组织完成其他气象灾害防御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发生期间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人员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值班期间应当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二)熟悉掌握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定期进行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等设施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切断设备电源;

(三)填写值班记录,及时记录接收和分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情况、气象灾害发生及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等设施故障情况,相关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单位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

第十五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手机、计算机、电子显示屏、预警大喇叭、预警收音机等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接收终端,接收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第十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设立或确定气象灾害应急避险场所,并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或指示牌。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气象灾害风险安全培训,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培训1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气象灾害风险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安全定期巡查。定期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二)气象灾害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雷电防护装置(设施)检测及维护保养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气象灾害防御安全定期巡查应当记载巡查时间、参加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和部位,巡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在每次演练结束后形成工作报告,总结经验和不足,不断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鼓励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建立气象数据监测自动站,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传输气象监测数据。

第二十一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雷电防护装置安全定期检测制度的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对本单位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二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安全档案,并统一保管。气象灾害防御安全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易受影响的主要气象灾害种类;

(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部门及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

(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巡查检查办法、应急演练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值班制度等;

(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文件,定期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五)气象灾害防御安全定期巡查记录及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装置、器材的检修记录;

(六)气象灾害风险安全培训记录;

(七)气象灾害情况及应对情况记录;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有关气象安全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工作,提供查阅、使用气象资料的便利。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气象灾害防御安全保障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 对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气象灾害隐患,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跟踪检查隐患整改情况。

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违反气象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额尔古纳市气象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