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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额尔古纳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7-09-01
  • 发布文号

    额政字〔2017〕18号
  • 关键词

    通知
  • 信息来源

    不详
  • 信息名称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额尔古纳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额政字〔2017〕18号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额尔古纳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额政字〔2017〕18号

发布时间:2017-09-01 23:32 来源:不详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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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额尔古纳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号:EGS-2016-0004)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额尔古纳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计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有效防范审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办法。中介机构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参加审计业务的,也应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所有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已中标选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库中抽选。

第五条 中介机构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经审核误差率超过5%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不得在本行政辖区内承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业务。招标控制价审查所增加的审计费由该中介机构承担。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进行工程造价及招标控制价审计,并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政府投资项目应依据审计结果结算工程价款。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或社会公益项目有计划的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已中标选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库中抽选。

第八条 由审计机关和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共同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和主审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在确定中介机构后由审计机关签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造价服务合同》并办理审计资料交接手续。审计过程中,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单独与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业务接触。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现场实地踏勘、工程量测量、工程价款核对及其他有关事项,均由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共同实施,并做好相关书面记录。中介机构在工程结算初步审核后,要将造价审(增)减的主要原因及工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向审计组报告。凡是工程结算审计中存在的审计争议问题,审计组须及时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重大事项由审计组提交审计机关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由市投资审计信息中心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必要时可要求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进行补充、完善或做出相关说明。

第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对承办的审计业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竣工决算资料的统一报送并一次***付,须对所提供的工程决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审计机关接受资料后原则上不再接收建设、施工单位补报的任何资料。确有重大遗漏的经审计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补报。其他审计人员和协审中介机构必须从审计机关接收审计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决算资料予以初步审核,并对其出具的工程量签证、工程变更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核减额超过项目报审额5%的,除对高估冒算工程价款予以核减外,因此增加的审计费用由该项目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参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2.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执法公正的。

第十五条 参审人员在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绝、阻碍审计,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额尔古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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