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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关事项的请示》(额国土资发(2018)324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同意你局按照自治区确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的工作思路目标,依照以下要求开展好我市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相关工作:
一、登记主体
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农牧场或集团公司,依据历史确权登记结果进行权属调查后依法依规申请登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连队、公司、职工个人(承包关系)不得提出登记申请。申请可以采取分期、分批形式进行,急用先行。
二、登记范围
(一)2004年-2005年,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范围界址点相对稀疏,与本次确权登记工作年代跨度较大,技术手段、数学基础、测量标准皆有不同,确权范围无法完全套合,本次确权登记与历史登记结果只比对参照其空间位置,不进行具体确权范围地块界址、地块面积套合。
(二)本次确权登记除相邻宗地权利人双方共同明确提出的界线意见外,确权登记范围的界址线接边,以高精度覆盖低精度、新标准替代旧标准的原则,以本次权属调查成果为准,先行登记,如相邻双方确有异议,可在后期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三、宗地划定标准
(一)宗地划定以单一权属、分类确权为原则,相同地类集中连片可划分为一宗地,周边或其中零散地类和带状地类不单独划宗,与该地类合并一宗,标明其他地类面积。
(二)由于本次确权登记结果与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成果技术手段不同,允许误差值范围为地块面积小于10%,非整体偏移地块距离误差小于12米的,直接进行宗地划定。
四、耕地确权登记
(一)耕地范围以历史登记结果及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成果结合,参照其空间位置后,属于历史确权登记结果范围内的耕地,依照其历史确权登记结果直接进行确权登记。
(二)依据《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2009〕13号)要求,对增加已确权未登记发证的耕地,一并在本次进行登记。
由于该会议纪要没有明确具体地块与具体位置,无法完全重合其增加面积的具体地块,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成果和历史登记结果期间增加的耕地,先行登记,并将增加部分登记后,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根据增减数值,进行后期处理。
(三)新增耕地是指实地现状是耕地,在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成果里不是耕地的地类,由农垦部门自我举证,不能证明其权属来源的,本次确权登记工作暂不予确权登记。
五、草地确权登记
(一)草地在历史确权登记发证范围内,以最新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成果的草地地类(扣除耕地、林地等地类)进行确权登记。
(二)本次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中,草地确权登记不与其他调查成果进行接边,草地登记范围内调查有个人牧业点、农业点及非本权属内的设施农用地及建设用地进行扣除,属同一权属的零碎图斑并入相邻宗地,进行确权登记。
(三)历史确权登记结果中的部分草地,在第二次土地调查中细化调查为沼泽地,且部分区域已经无法体现其草地使用权价值,对该部分原草地权属,目前为沼泽地地类,暂不确权登记。
(四)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他草地可划分为一宗地,标注各地类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六、林地确权登记
我市各农牧场林地较少,除耕地内林带,自有林情况较少,在本次确权登记耕地内的林带,不单独划宗,只在耕地使用权宗地范围内标注林地面积,其余林地暂不确权登记。
七、设施农用地确权登记
(一)依据农垦企业提供市政府对该设施农用地批复进行确权登记。
(二)对历史久远的,符合设施农用地条件的,采取自我举证,由熟悉情况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认可后,进行确权登记。
八、国有农牧场依法使用的建设用地及农牧场职工居住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一)依据《额尔古纳市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进行确权登记,其中除有明确出让手续的,一律按划拨土地登记。
(二)对建设历史久远,尚能满足其使用条件的房屋,采取自我举证,由熟悉情况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认可后,进行确权登记。
九、湿地保护区、内蒙古大兴安岭国有林区范围内涉及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依据历史登记结果,湿地保护区、内蒙古大兴安岭国有林区范围内涉及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先行确权登记。将来如有新政策,该部分地类使用权依法退出或变更登记,依据新政策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