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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尔古纳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8-11-01
  • 发布文号

    额政字〔2018〕268号
  • 关键词

    通知
  • 信息来源

    不详
  • 信息名称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额尔古纳市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额政字〔2018〕268号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额尔古纳市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额政字〔2018〕268号

发布时间:2018-11-01 19:38 来源:不详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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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现将《额尔古纳市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额尔古纳市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及时有效防范、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确保养猪业健康稳定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属于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范、果断处置”的原则,做好非洲猪瘟的风险评估、监测、预警、控制和扑灭等工作,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制订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后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全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指挥成员如下:

挥:阿晋勒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总指挥:      市政府副市长

   岳国平    农牧业局、水利局局

何雪晗    市发改局局长

             范红枫    市教育科技局局长

                   市民政局局长

             邢云波    市财政局局长

杜茵龙    市人社局局长

             乔盛雨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徐炳贤    市商务外事局局长

             徐雪峰    市卫计局局长

             齐子群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耿金江    市林业局局长

             张志忠    额尔古纳海关关长

             白云飞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

             吴建峰    额尔古纳边防检查站站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谢子明    拉布大林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宏江    上库力街道办事处主任

                   莫尔道嘎镇镇长

             王学军    黑山头镇镇长

             李树    恩和哈达镇镇长

                   三河回族乡乡长

             李雪梅    恩和俄罗斯民族乡乡长

                   奇乾乡乡长

             张一文    蒙兀室韦苏木苏木达

             何兆东    海拉尔农垦集团拉布大林分公司总经理

             韩旭东    海拉尔农垦集团拉上库力分公司总经理

             董永军    海拉尔农垦集团苏沁分公司总经理

             张爱民    海拉尔农垦集团三河分公司总经理

             李宝华    恩和农牧场场长

             蔡建胜    室韦农牧场场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牧业局(兽医局),办公室主任:岳国平,办公室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制订具体防范政策,部署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工作,并督促各苏木乡镇(办)和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主要工作职责

市农牧业局(兽医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非洲猪瘟疫情防范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防范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防范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向呼伦贝尔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并向有关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市发改局:负责组织市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及生活必需品应急支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市教科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突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范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监测技术、药物应用中的有关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与非洲猪瘟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设卡堵截外疫传入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市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民委员会力量参与防控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控资金筹集工作,保证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及时到位,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保障,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等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并为动物防疫部门防疫专用车辆办理收费站免通行费证件。

市商务局:在发生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协调全市口岸通关中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及合作。配合农牧业、海关等部门,做好口岸疫情防范、监管、处理和国内外可能对我市生猪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市卫计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猪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分布、活动范围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野猪和媒介昆虫的调查监测工作;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发生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期间,负责全市食用猪肉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包括进入后的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存储猪肉产品冷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餐饮服务猪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禁止商户将泔水销售或提供给养殖场(户)饲喂生猪,禁止泔水经营、转运活动;加强对餐饮企业及其相关经营者关于非洲猪瘟的防控宣传力度。推动建立健全猪肉食品安全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组织和指导猪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查处猪肉食品违法行为和质量安全事故。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实施全市泔水统收、统运工作,要妥善做好泔水(餐饮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工作,确保处置安全;要加大对违反泔水转运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处罚,积极指导广大餐饮户做好餐厨垃圾分类,做到干湿分离”,对泔水进行管控,餐饮经营户的泔水一律作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

额尔古纳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做好进出境旅客携带物品、进境货物、快件和邮寄物品的查验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及时收集、分析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参与制定非洲猪瘟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额尔古纳边防检查站:对护照有往来疫区记录的人员以及人员携带的产自疫区的物品予以重点关注;积极与海关、口岸等联检部门联系合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办):成立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乡镇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做出处理辖区内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决策,并做好养殖户的宣传动员工作,所有生猪实行圈养,不准散养,严禁饲喂泔水。

国营农牧场:成立本单位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并负责对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应急指挥,做好处理本辖区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决策,做好所辖范围内养殖户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对辖区内生猪实行圈养,不准散养,签订严禁饲喂泔水的承诺书。

(三)日常管理机构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提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非洲猪瘟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四)专家委员会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建全市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专家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本级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五)应急处理机构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受威胁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进行防疫监督及对疫区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等进行防疫监督。

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监测、预报和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鉴定,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对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落实。

3.出入境动物检验检疫机构: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三、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及确认

(一)疫情监测

全市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非洲猪瘟临床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监测采样;特别是与境外接壤的乡镇要密切监视周边地区非洲猪瘟疫情的动态。

(二)疫情预警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疫情监测和排查情况,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专家,提出疫情形势分析和评估报告,预测非洲猪瘟发生的可能性和发展态势,拟定相应对策及措施。

(三)疫情报告及确认

1.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家猪、野猪异常死亡,如出现古典猪瘟免疫失败,或不明原因大范围生猪死亡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应立即报告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报告呼伦贝尔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呼伦贝尔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判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呼伦贝尔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自治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2.疫情确认

农业部兽医局根据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非洲猪瘟疫情。

3.疫情分级

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疫情分级原则,根据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等,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划分归属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四、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分级响应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确认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后,按照国务院、农业部、自治区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进行工作。

确认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后,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组织实施疫情的扑灭控制工作,或在国务院、农业部、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工作。

(二)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由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瘟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五、疫情处置

(一)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经国家有关机构(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复核,由农业部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非洲猪瘟疫情后,应立即启动《呼伦贝尔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以及本预案及时进行处置。

(二)临床可疑和疑似疫情处置

1.接到报告后,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初步判定为非洲猪瘟临床可疑疫情的,应及时采集样品送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将疑似样品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复核和确诊。

2.经判定为临床可疑和疑似疫情时,相关苏木乡镇应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3.经判定为临床可疑和疑似疫情时,市政府,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呼伦贝尔市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以及本预案相关要求并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三)确诊疫情处置措施

疫情确诊后,立即做出疫情处置。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1)疫点:发病家猪或野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2)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3)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4)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苏木乡镇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 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边境乡镇发生疫情后,额尔古纳市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或上级要求,及时划定封锁线,有效阻隔疫情,防止疫情向区内、国内蔓延。

3.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并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4)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4.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2)扑杀并销毁疫区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猪舍、用具及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4)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5.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相关产品调入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2)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3)对生猪养殖场、屠宰场进行全面监测和感染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6.野生动物控制

1)应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猪与人工饲养的猪接触。

2)兽医有关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7.虫媒控制

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

8.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猪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9.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 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地猪群和接触猪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处理。

10.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猪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额尔古纳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11.处理记录

疫情处理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

12.善后处理

1)后期评估

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2)奖励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3)责任

对在非洲猪瘟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灾害补偿

按照非洲猪瘟疫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疫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

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恢复生产

非洲猪瘟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非洲猪瘟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养猪业生产。

7)社会救助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后,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四)防范措施

1.边境防控

兽医部门要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边境线 50公里范围内,严禁进口非洲猪瘟疫情国家和地区的猪、野猪及相关产品。

2.饲养管理

1)生猪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

2)养猪场户应提高场所生物安全水平,采取措施避免家养猪群与野猪、钝缘软蜱的接触。

3)严禁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或餐余垃圾饲喂生猪。

3.日常监测

充分发挥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的作用,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监测。兽医部门加强与林业等有关部门合作,做好野猪和媒介昆虫的调查监测,摸清底数,为非洲猪瘟风险评估提供依据。

4.出入境检疫监管

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海关、边防等有关部门协作,加强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严格按照农业部规定,严禁进口来自非洲猪瘟疫情国家和地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并加强对国际航行运输工具、国际邮件、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检疫,对非法入境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及时销毁处理。

5.宣传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非洲猪瘟防范知识和防控政策,增强进出境旅客、相关从业人员、当地居民的防范意识,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

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层技术人员培训,提高非洲猪瘟的诊断能力和水平,尤其是提高非洲猪瘟和古典猪瘟等疫病的鉴别诊断水平,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疑似疫情,消除疫情隐患。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防范、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好疫苗、消毒用品、封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储备。

(二)资金保障

对应急处置所需隔离、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环境消毒、工作人员防护等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经费应予以充分保障。

(三)应急保障

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发生后,发展改革、农牧业、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海关、科技等部门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做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七、附则

(一)各苏木乡镇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实施方案。

(二)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非洲猪瘟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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