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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尔古纳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9-05-14
  • 发布文号

  • 关键词

    其他
  • 信息来源

    不详
  • 信息名称

    额尔古纳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额尔古纳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14 18:17 来源:不详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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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额尔古纳市机构改革方案》(呼党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额尔古纳市医疗保障局(简称市医保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医保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和额尔古纳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相关政策、规划、标准。

(二)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管理相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负责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实施工作。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配合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贯彻执行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负责医保目录管理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

(五)负责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组织实施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负责招标采购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负责医保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配合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

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市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文件运转、信息宣传、内部督查、会务、安全、信访、保密、机要、档案、统计、财务、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后勤保障、固定资产管理等政务事务性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二)医药管理股。贯彻落实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贯彻执行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贯彻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贯彻落实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按照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要求,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三)待遇保障和医疗监管股。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贯彻执行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配合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工作规划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设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群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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