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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额尔古纳市机构改革方案》(呼党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额尔古纳市水利局(简称市水利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水利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额尔古纳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拟订全市水利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指导苏木乡镇(办)开展有关工作。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负责水利行业供水和苏木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负责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负责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上级制定的节约用水政策及有关标准,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监管。组织实施上级制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提出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项目。
(六)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全市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全市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监督水利工程建设。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工程的验收。协调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八)负责农村牧区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市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十)负责水利行业执法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市水利行业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科技相关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市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工作。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应急局有关职责分工。
1.市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2.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额尔古纳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额尔古纳市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第四条市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文件运转、信息宣传、内部督查、会务、安全、保密、机要、档案、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后勤保障等政务事务性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计划财务股。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全市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重大调水工程前期工作。提出全市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部门财务和资产管理,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三)河湖管理办公室。承担市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河湖长制工作的协调、调度、督导和考核工作。指导江河湖泊水域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科技工作。办理国际河流有关涉外事务。
(四)水利业务综合股。组织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水利稽查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和管理。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按规定权限审核重点农牧水利工程初步设计。开展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牧区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开展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负责农村牧区水利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全市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政策,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节约用水工作,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指导水权收储工作并监督实施。
负责实施水利工作的政策。指导实施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苏木乡镇(办)水事纠纷,组织查处涉水违法事件。
设机关党组织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群团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