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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尔古纳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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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信息来源

    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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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尔古纳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额尔古纳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14 18:17 来源:不详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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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额尔古纳市机构改革方案》(呼党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额尔古纳市自然资源局(简称市自然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呼伦贝尔市委、额尔古纳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实施上级拟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指导苏木乡镇(办)开展相关工作。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制定的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按权限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组织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耕地保护制度工作。牵头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预防和工程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环境问题。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落实重点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全市矿业权及市场建设,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按权限负责采矿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查处。指导监督苏木乡镇(办)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按分工承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协助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负责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

(十五)统一管理和协调市林业和草原局。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承接落实上级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应急局有关职责分工。

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2.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额尔古纳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我市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协调指导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按授权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文件运转、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内部督查、会务、保密、机要、后勤保障、信访和固定资产管理等政务事务性工作。

贯彻国家各项财经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执行有关财务制度。依法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配合有关科室拟订自然资源收益分配制度。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部门预决算、内部审核、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工作。对本系统专项经费进行内部审核。 指导苏木乡镇(办)自然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指导、监督各股室、所属事业单位及乡镇站所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作,保证档案资料的系统完整性。积极提供档案的合理有效使用,为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工资待遇、绩效考核等工作。拟订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系统股级干部的培训、考察、选拔、任免和调配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按照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定期调查及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推动建立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四)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及开发利用股。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由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五)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及耕地保护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需国务院、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

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权限范围内全市土地开发规划设计文件审查和项目验收工作。

(六)城乡规划管理股。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负责组织编制、调整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村庄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指导监督各苏木乡镇(办)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村庄规划的编制、调整、实施工作。负责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符合性审核工作。负责审核全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项目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市政工程实施规划管理。

(七)生态修复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指导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环境问题。负责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开展矿业遗迹管理保护。指导苏木乡镇(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八)国土空间规划股。实施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按规定权限负责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市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全市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改革过渡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九)测绘地理信息股。拟定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管理市级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不动产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监督管理测绘基准、遥感航空影像统筹获取利用和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测绘保障,负责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监管,指导和监管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和测绘项目登记,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来我市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管理地图管理工作。协调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十)政策法规与督察股。负责机关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治宣传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行政权力事项的梳理审核、管理工作。负责集中办理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事项,配合市政务服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负责落实上级自然资源督察部门布署的相关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依法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

(十一)矿产资源保护开发管理股。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

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落实重点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协助上级监督管理全市采矿权、探矿权市场建设,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负责市本级权限内采矿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等工作。

设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建、群团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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