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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尔古纳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1-09-15
  • 发布文号

    额政字〔2021〕153号
  • 关键词

    通知
  • 信息来源

    不详
  • 信息名称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额尔古纳市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苏木乡镇(办)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额政字〔2021〕153号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额尔古纳市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苏木乡镇(办)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额政字〔2021〕153号

发布时间:2021-09-15 22:24 来源:不详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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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额尔古纳市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改革,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顺利完成自治区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额尔古纳市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苏木乡镇(办)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额尔古纳市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苏木乡镇(办) 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额尔古纳市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改革,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顺利完成自治区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任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内民政发〔2018〕117号)、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展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3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关于建立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服务群众、便民利民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按照“依法合规、权责统一、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目标要求,在全市探索形成制度健全完善、政策衔接配套、标准科学合理、补助水平适度、资金筹集落实、管理规范有序、服务优质高效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机制,将原来由市民政部门承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行政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切实扩大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政策执行和服务群众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对下放到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事项,认真落实“谁受理、谁负责,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核确认、谁负责”工作机制,市民政部门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坚持“放管服”结合,权责统一,做到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有责可查。 

(二)便民利民原则。把服务群众放在第一位,围绕便民、利民、惠民,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事情做起,革除群众最不满意的弊端,创新机制体制,转变工作方法。 

(三)提高服务效能原则。改进管理方式,优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确认程序,将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权责一致与创新工作方式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审核确认体系。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额尔古纳市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张晓峰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  耿金江     市民政局局长 

朱金城     市财政局局长 

杜茵龙     市人社局局长 

辛群泰     市农牧局局长 

齐子群     市场监督管理局长 

王玉芝     市教育科技局局长 

游  钎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牛建民     市残联理事长 

李宏晓     市税务局局长 

王  伟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灵奎     中国人民银行额尔古纳市支行行长  

韩  磊     拉布大林街道办事处主任 

姜红刚     上库力街道办事处主任 

赵增昱     莫尔道嘎镇镇长 

祝  捷     黑山头镇镇长 

井树冬     恩和哈达镇镇长 

李  鹏     恩和俄罗斯族民族乡乡长 

白国梁     三河回族乡乡长 

刘晓星     奇乾乡乡长 

达富拉     蒙兀室韦苏木苏木达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耿金江担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苏木乡镇(办)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 

四、下放内容 

苏木乡镇(办)行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审核确认权下放后,苏木乡镇(办)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等要求,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视情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结果汇总上报备案等工作。 

五、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原则及认定条件 

(一)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3.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4.公开、公平、公正。· 

(二)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十四五时期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六)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7.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六、申请及受理 

(一)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三)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四)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办人员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家庭经济状况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七、审核确认及资金发放 

(一)初审 

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视情组织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二)审核确认 

初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及时予以审核确认。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经调查核实、初审、审核确认后,对拟批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名单在申请人所在苏木

乡镇(办)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对审核确认结果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由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需对所有在享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通过门户网站、社区公示栏等方式实行长期公示。 

(三)备案监管程序 

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需按市民政部门要求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后汇总的纸质和电子材料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审查。 

市民政部门审查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报送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汇总材料时,主要审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程序是否到位、重点救助政策是否落实、是否进行家庭情况核查和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是否建立了近亲属备案制度。 

(四)资金发放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于每月20日之前将下月需发放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清册通过“内蒙古财政民生服务信息平台”上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及时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每月10日前发放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一卡通”账户。 

(五)档案管理 

1.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认真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确认等各项表格,完善申请书(含家庭基本信息申报表)、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入户调查表、收入核算表、核对报告、评议与公示记录、审核确认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明,相关表格要求填写规范、完整并统一归档。按照“谁审核确认谁存档”的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核确认档案原件(复印件报送市民政部门备查)、台账和报表。 

2.电子档案主要以“内蒙古民政综合业务平台”为基础,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确认意见。同时要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收入核算表、评议公示情况和审核确认表通过系统扫描,以图片方式录入“内蒙古民政综合业务平台”,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六)动态管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对于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特困人员家庭状况及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七) 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1.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2.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 

(2)自主穿衣; 

(3)自主上下床; 

(4)自主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自主洗澡 

3.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4.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八、终止救助供养 

(一)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二)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由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核实核准。 

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三)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民委员会。 

(四)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九、工作职责 

(一)村(居)民委员会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认真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入户调查、收入核算、视情民主评议、初审、审核确认公示、动态管理、政策宣传以及救助对象委托申请等具体工作。 

(二)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职责。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职责,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家庭经济状况100%入户调查,依法依规出具审核确认意见,做好辖区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动态管理下的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宣传、贯彻、执行社会救助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信息台账和档案资料等;对需通过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核查的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需提供《额尔古纳市申请XX救助/动态管理核对委托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核查委托书》,且负责确认需核对家庭的户籍成员、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及具有赡(抚、扶)义务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市民政部门所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市民政部门职责。市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宣传与贯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建设与管理。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监督、指导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认定的各项工作;每年组织力量对当年全市在享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对象及时责令整改;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做到来信必查,有访必核;根据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情况积极向上级民政部门争取资金,并督促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按要求及时将每月需发放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清册通过“内蒙古财政民生服务信息平台”上报市民政部门。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纳入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年度考核体系,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考核指标,对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过程和执行效果进行综合考评。 

(四)相关部门职责。市财政局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预算安排、保障供给、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人社局、农牧业局、教科局、住建局、残联、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额尔古纳市支行等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的有关工作。 

十、责任追究 

(一)对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环节中的违规问题,根据有关程序予以追责,真正落实“谁受理、谁负责,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核确认、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责任人分为直接责任人、主管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 

(二)对无合理原因,不及时完成社会救助工作任务、工作推进不力、救助不及时、动态管理不到位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由相关问题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追责。 

(三)对于在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故意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子女情况;提供或伪造虚假证明、病例等材料;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实无误且拒不承认核对结果,严重扰乱相关部门办公秩序的,经核查属实,由辖区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停发和追缴特困救助资金。 

(四)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十一、工作要求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后,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按照“五不得”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工作,同时市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一)不得自定政策、自定标准。应严格执行《实施方案》。 

(二)不得擅自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应严格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程序进行认定。 

(三)不得违规审核确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严防出现“人情保、错保、漏保”等现象,坚持谁审核确认谁负责的原则。对不严肃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而造成一定影响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不得弄虚作假。杜绝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存在瞒报谎报或不报等行为。 

(五)不得敷衍塞责。严禁无正当理由拒绝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申请和市民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此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额尔古纳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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