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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各有关市直及驻市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额尔古纳市文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额尔古纳市文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全市文物安全工作,构建文物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强化部门间、部门与属地政府间的协调配合,提升文物保护工作能力和水平,经研究,建立全市文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主要职能
1.学习、传达、执行上级关于文物保护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和会议精神。
2.研究保护文物安全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3.协调解决文物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促进部门之间、部门与属地政府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4.加强对有关苏木乡镇街道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协调综合行政执法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
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文物局)主要负责人和政府办分管负责人担任副召集人,政
府办、边防委员会、文化旅游体育局(文物局)、相关苏木乡镇(街道)、发改委、教育和科技局、财政局、公安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政务服务局、民委、海关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文物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文物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三、职责分工
1.政府办:协调市相关部门、各苏木乡镇(街道)共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督促各单位落实好文物保护相关政策和具体工作。
2、边防委员会:组织协调辖区内军警部队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做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巡护工作。
3.文化旅游体育局(文物局):起草文物保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研究建立文物安全防控体系;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检查,加强文物安全监管;组织督察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景点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会同公安部门对旅游景区内文物进行安全检查;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旅游开发中危害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注重对游客开展文物保护宣传。
4.有关苏木乡镇(街道):加大对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在开展涉及文物保护的土地利用工作中,书面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在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和历史街区、历史风貌区管理中加强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确保各区域内文物的安全。
5.发改委:做好涉及文物保护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及项目论证工作。
6.教育和科技局:加强师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的学习和宣传,组织学生走进文博场馆。
7.财政局:将文物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完善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保护及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8.公安局:防范和打击盗掘、盗窃、倒卖、走私、破坏文物等犯罪活动;加强文物单位内保工作,整治文物单位周边治安环境,对破坏文物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9.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协调督促各相关地区和部队做好全市烈士纪念设施及零散烈士墓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各方面配合做好革命历史类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工作,不得改变其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重建或者拆除历史类烈士纪念设施。
10.自然资源局:在审查涉及土地利用许可事项时,书面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在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中加强文物保护,对危害文物安全且涉及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采或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在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中,加强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涉及到地面不可移动文物的,加以保护;涉及地下未知文物时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共同协商,采取考古勘探前置的办法加以保护,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
11.住建局:加强城乡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在历史文化名镇、传统村落和历史街区、历史风貌区管理中加强文物保护。在城市拆迁工作中,涉及到名镇、名村、历史街区、历史风貌区的工程,加强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确保各区域内文物的安全,并维护好文物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统一;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我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各级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确定工作。
12.交通运输局:在交通建设过程中,应加强文物保护。在可能涉及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交通工程规划建设时,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研究文物保护方案。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不得强行施工造成文物破坏。
13.水利局:加强辖区内水利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在审查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水利建设项目许可事项时,书面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加强水下文物调查和保护工作。
14.农牧局:协助抓好农村、农田中的文物保护,指导和督促下属单位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在审查涉及文物保护的农业建设许可事项时,书面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商定文物保护单位的维护并纳入到农业建设,对危害文物安全且涉及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15.市场监管局:加强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可移动不可移动文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加强对文物收藏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加强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或其他非法文物商业行为的处罚。
16.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额尔古纳市域内的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在额尔古纳市域内街区立面改造中,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与文物原有风貌的协调。
17.政务服务局:在对涉及文物的工程审批中,积极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协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对工程设计方案
进行专业审核,确保文物工程专业化、合理化。在审查涉及文物保护的城乡规划许可事项时,书面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18.民委:配合各苏木乡镇(街道办)做好所属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宗教场所属文保单位的,不得擅自对文物进行改建和修缮;会同文物、公安部门开展对宗教活动场所内文物保护及安全检查。
19.海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国际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文物进出境监督管理工作。
四、工作规则
1.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
2.在联席会议召开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
它相关事项。
3.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联席会议通知、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材料报送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通知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4.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或联席会议召集人、副召集人会签后印发相关单位,并抄报市人民
政府。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5.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联席会议的记录、汇总、整理以及纪要的印发、抄报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主动研究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有关问题,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