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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好额尔古纳市森林草原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额尔古纳市境内从事采挖、收购、运输森林草原野生药用植物和从事破坏森林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凡在额尔古纳市境内从事采挖、收购、运输森林草原野生药用植物和从事破坏森林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均属违法行为。
二、各苏木乡镇街道和公安、林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农牧、交通等部门要通力协作,联合执法,共同打击采挖、收购、运输森林草原野生药用植物的违法活动。对顶风作案无视法律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苏木乡镇街道、各农牧场有限公司、农牧业有限公司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林地和草原监管力度,广泛宣传森林草原法律、法规,做好森林草原保护工作。
四、欢迎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向各所在地苏木乡镇街道、公安及相关职能部门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将严格保密,切实保护好举报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