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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进一步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根据呼伦贝尔市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城市额尔古纳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创建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合格城市自查自纠自评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制定《额尔古纳市基层议事协商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额尔古纳市基层议事协商工作方案
为总结我市各苏木乡镇(街道)、村(社区)议事协商经验,进一步提高基层议事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水平,激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活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基层议事协商全过程,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基层议事协商制度,创新议事协商形式,规范议事协商程序。通过开展苏木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小区、网格、楼栋等多层次协商,发动村 (居) 民、“两代表一委员”、驻村(社区)单位等多主体积极参与,强化与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基层自治机制衔接,与各类社会力量、“民生微实事”项目等多方联动,构建多层次、多主体、多联动的基层议事协商模式,促进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享有。
二、协商范围
(一) 苏木乡镇(街道)协商范围主要包括: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确定苏木乡镇(街道)协商重点或范围;苏木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确制定本苏木乡镇(街道)协商重点事项。涉及两个及以上村(社区)利益,有必要进行苏木乡镇(街道)协商的事项;由村(社区)提交,建议苏木乡镇(街道)协商的事项等。
(二) 城市社区协商范围主要包括:涉及社区整体的重要事项、公共事务等;涉及本社区居民小组(小区、网格)辖区居民利益的事项;涉及社区内楼栋等小片区居民利益的事项;涉及辖区妇女、儿童、老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相关事项;其他本社区范围内需要协商的事项。
(三)村级议事协商范围主要包括:涉及村整体的重要事项、公共事务等;涉及村民小组(自然村、网格)辖区居民利益的事项;涉及一定范围的小片区辖内需协商的事项;涉及辖区妇女、儿童、老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相关事项;其他本村范围内需要协商的事项。
三、协商主体
坚持和发挥党在基层议事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基层党组织的牵头或指导下开展议事协商活动。围绕“一事一议”原则,根据具体议题确定参与协商活动的主体,在保证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基础上,重点拓展以下协商主体:
(一)“两代表一委员”,即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充分发挥党委、政府联系群众作用;
(二)村(社区)“两委”、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委会下设委员会、网格长、楼栋长等;
(三)业委会、物业公司、社区社会组织、社区“能人”“新乡贤”、老党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外来务工人员等;
(四)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五)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协商内容,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等参与协商。
四、协商形式
(一)苏木乡镇(街道)协商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主导,可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开展。
(二)村(社区)协商由村(社区)党组织主导,可通过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社区)党群联席会议、村(居)民议事活动等形式开展。充分利用党群服务中心、村(社区)议事办公室及辖区亭、角、廊等公共空间,根据协商内容、主体范围等具体情况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支持通过网络会议、视频连线等方式进行线上协商。
五、协商程序
苏木乡镇(街道)协商按照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主体,在苏木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组织进行议事协商。村(社区)协商程序如下:
(一)确定协商召集人。涉及村(社区) 整体利益的协商活动,由村(社区)党组织作为召集人,牵头组织开展;村(社区)其他层次的协商活动可由村(社区)“两委”、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网格长、楼栋长等作为召集人,经报备村(社区)党组织同意后,按程序组织开展。
(二)确定协商议题。召集人在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围绕议题内容确定参与协商主体。
(三)公布协商信息。召集人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协商形式、时间和地点,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线上平台等公布协商信息,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有效方式通知协商主体。
(四)组织开展协商。召集人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协商活动,确保各类协商主体充分表达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可组织再次协商。
(五)确认协商结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协商主体签名确认,重大事项可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
(六)协商结果运用。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公开;需要协商利益相关方实施的,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督促落实,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给其他利益相关方;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协商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报告协商结果及分歧情况,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予以反馈。
六、建立多方联动机制
(一)建立苏木乡镇(街道)协商与村(社区)协商联动机制。对于村(社区)无法协商或难以形成协商结果的事项,可上报苏木乡镇(街道)党(工)委,并建议纳入苏木乡镇(街道)协商议题;对于已形成村(社区)协商结果,但需向苏木乡镇(街道)报告或需苏木乡镇(街道)支持的事项,苏木乡镇(街道)应认真研究,可通过苏木乡镇(街道)协商予以解决;苏木乡镇(街道)应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参加与政府职能有关的苏木乡镇(街道)协商或村(社区)协商,并跟进协商结果的运用。
(二)建立与基层民主决策等法定程序衔接机制。村(社区)协商结果依法需要经过民主决策的,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村级重大事项的,应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进行决策。协商过程、协商结果等应根据村(居)务公开相关要求充分公开。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村(社区)各类协商的监督,确保协商过程有序开展、协商成果有效落实。
(三)建立与各类社会力量联动机制。发挥社会组织、社工的专业作用,参与基层议事协商活动,协调各方资源促进协商成果落实;引导辖区企业参与基层议事协商,鼓励为落实协商成果提供一定的资金、物资支持,提升企业对辖区公共事务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发挥社区基金在统筹、使用、管理居民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慈善资金方面的作用,鼓励将社区基金运用到协商成果落实中;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议事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将基层议事协商作为引导居民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平台,广泛动员居民群众参加协商活动,挖掘和培育社区“能人”“新乡贤”、积极分子等,壮大基层队伍力量。
(四)建立与“民生微实事”联动机制。把基层议事协商作为实施“民生微实事”项目的基本程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开展灵活多样的议事协商活动。对于涉及多方利益的项目,必须通过议事协商,达成广泛共识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