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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相关单位:为保障全市动物疫病防控、森林草原防灭火、禁牧和草畜平衡、禁止私采滥挖野生药材等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外地牲畜进入我市的监督管理(该通知所指牲畜为:牛、马、羊),现通知如下:
一、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在外地牲畜进入我市前做好摸底工作,核定合理的载畜量,按照草畜平衡原则,严格控制好牲畜引进质量、数量。
二、凡引入外地牲畜的养殖户,需向所在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或农牧场申报备案,经属地核定未超过本地载畜量、有利于保护本市牲畜种质资源方可备案,否则不予备案。养殖户需持备案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跨省区需要A证、省内需要B证)、动物检验报告等手续,在动物标识佩戴齐全、运输车辆备案后,方可进入本市。对不符合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森林草原防火条件的,一律不准进入。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各农牧场负责通知引导所在地各养殖户,主动做好备案管理工作,使各养殖户熟知外地牲畜进入流程,确保全过程依法依规开展。
四、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要会同当地交警部门在牲畜运输车辆必经处科学合理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运输车辆开展日常检查。对不符合疫病防控要求、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车辆一律劝反,公安交警部门密切配合。
五、外地牲畜到达所在乡镇或农牧场地界后,畜主需及时通知所在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或农牧场,由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或农牧场指定隔离场所(每批外地牲畜均需单独隔离,严禁混合隔离),按动物疫病防控要求进行隔离观察(大畜45天,小畜 21天),隔离期间费用由畜主与隔离场所经营者自行协商,并向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和农牧局备案。
六、本通知有效期从公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