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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及驻市各有关部门:
为建立健全额尔古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进一步提高我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对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完成《额尔古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本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额尔古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额尔古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确保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1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3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 号)、《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的通知》(内环办〔2024〕25号)、呼伦贝尔市《关于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呼气防组办〔2020〕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按照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对《额尔古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制定《额尔古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污染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预案范畴。但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底线,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全面实施工业、燃煤、机动车、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预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体系。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统筹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密切配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措施、明确责任、强化落实,确保各项应急工作及时有效开展。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点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呼伦贝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额尔古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本预案与下级同类预案、企业“一厂一策”共同组成额尔古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成员单位职责
此项工作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副市长牵头负责。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面统筹协调,督导各有关单位落实应对重污染天气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向有关单位通报工作情况;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会商以及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上报、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管理预案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1)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舆情管理。
(2)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额尔古纳分局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监督指导全市应急减排企业编制“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联合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导检查。
(3)市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全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配合市生态环境分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应急能源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市工信局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落实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负责工业电力需求侧管理;负责加强工业节能监察。
(6)市住建局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施工工地工程机械管控;指导检查建筑工地围挡、冲洗、硬化、覆盖、喷淋、绿化及临时停工情况。
(7)市公安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交通疏导,减少机动车怠速行驶;加大冒黑烟车辆和无环保合格标志车辆的查处力度;控制燃放烟花爆竹。
(8)市农牧局
负责大风天气农牧业用地扬沙污染防治工作;督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9)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障公共交通运力;配合相关单位对道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污染大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督导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
(10)市财政局
为全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11)市教科局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在重污染天气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市卫健委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针对性医疗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在重污染天气时,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市融媒体中心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时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协调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大气重污染预警及响应信息,报道空气质量重污染事件;负责宣传群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
(14)市综合执法局
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
(15)各苏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职责
综合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督导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划分落实应对措施,做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
2.2企业职责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监测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要素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信息交换共享,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预报
市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对未来3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10天气象条件、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1.3会商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进行联合会商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并将结果上报市政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 号)中全国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预警,分级标准为:
Ⅲ级预警(黄色):预测AQI日均值>200(指我市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AQI日均值)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Ⅱ级预警(橙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Ⅰ级预警(红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2预警程序
预警审批
根据预警分级标准,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即将或已经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市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组织会商、研判,形成会商结果和预警建议,由生态环境分局按程序向市政府报批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含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变化趋势、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值范围及平均值,因沙尘暴导致的重污染天气予以说明。
预警发布
经确认审批后的预警信息,第一时间由市生态环境分局向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报送签发(应提前 24 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按预警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并执行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终止
从高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降级: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
预警解除: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
预警降级或解除应提前发布信息。
3.2.3预警措施
(1)Ⅲ级预警措施
宣传部门、工信部门负责督促、协调相关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内的公众发布公告,及时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并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2)Ⅱ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Ⅲ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3)Ⅰ级预警措施
在采取Ⅱ级预警措施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加强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测、预报。同时,对极重污染区域外的相邻区域的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等情况进行重点跟踪,进一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市各相关部门在收到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对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响应措施
4.3.1总体要求
(1)统一确定应急减排比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也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市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市工信局等部门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限)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3)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主要通过停产、停运部分生产线或主要生产工序(设备)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或延长时间的生产工序,可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等方式落实减排措施。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民生保障类企业,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市生态环境分局组织修订应急预案,将所有涉气工业企业、工程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实行绩效分级管理,避免出现“一刀切”的状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明确预案管理实施流程,应急减排清单中应明确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做到“一企一案”“一厂一策”。
(5)强化区域应急响应联防联控。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运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会商研判、执法监督等措施,聚焦高值频发的重点地区,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和驻厂监督,切实推进区域治污协同、应对协同、管控协同。
4.3.2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宣传部门、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市融媒体中心、电信运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不可避免户外作业的,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事发地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促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倡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政府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应急、工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促企业落实“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措施,根据方案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并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额尔古纳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交通管理负责依照市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④其他减排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等其他减排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机关负责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
4.3.3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能源部门督导供热企业和主要燃煤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矿山(含煤矿)、煤场、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4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可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市政府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限产企业实施最严格的限产措施,全市各减排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方案中I级响应措施进行落实。
移动源减排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天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停止使用非道路工程机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4.3.5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市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企业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宣传部门、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市融媒体中心、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运动和作业时间,确不可避免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宣传部门、工信部门负责督导、协调市融媒体中心、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区域发布以下倡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管控措施
市政府应当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确保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4.4应急联动
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以拉布大林街道办事处周边城市平均AQI作为启动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启动限值作为启动条件,当区域内城市平均AQI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分级标准时,启动区域应急联动。
区域应急联动流程:当达到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时,市政府应按照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果断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
区域应急联动措施:市政府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级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能及时响应、有效应对。
4.5信息公开
4.5.1信息公开内容
公开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5.2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信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5.3信息公开组织
宣传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相关组成部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6应急终止
根据未来72小时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报,由生态环境分局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重污染天气现状、趋势,将会商结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根据会商情况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
5.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完成评估报告后上报重污染天气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评估报告应包括采取的应急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6.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生态环境分局要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各职能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应急减排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严格落实。
6.2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相关部门要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尽快实现空气质量新标准自动监测的全覆盖。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利用生态环境、气象信息大数据平台,实现多维数据共享,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
6.3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通信体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信息畅通。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部门与人员的联络畅通。
6.4 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按先行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承担。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向上级争取行业转移支付资金。各地区应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5 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6.6 安全保障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知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停(限)产期间,市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停(限)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要求事发地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停(限)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6.7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各地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专业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制定医务人员调配计划,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建立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诊疗救治医疗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可能的污染程度及持续时间测算医疗物资储备量及其配比。
7.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
市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措施等,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2 预案培训
各相关单位、企业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7.3预案备案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本预案要求,及时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专项实施方案要细化各项措施,做到切实可行、科学有效。
8.责任追究
对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督查考核,由额尔古纳市政府督查室、纪委监委、市生态环境分局具体承担。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9.附 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额尔古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版)》同时废止。
额尔古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
流程图
额尔古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发布
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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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信息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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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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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发布 (调整、解除) 信息依据 |
《额尔古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 《额尔古纳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会商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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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发布 (调整、解除) 信息主要内容 |
经××××联合会商,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我市××将出现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为保护公众健康,减缓大气污染程度,按照《额尔古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版)》,额尔古纳市人民政府决定,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行政区启动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执行××级预警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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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意见(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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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市长意见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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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术语解释
一、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包括SO2、NO2、PM10、PM2.5、CO以及O3指标。
二、大气污染严重程度: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0-500之间)、极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以上)。
三、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微米)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四、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微米)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五、沙尘暴: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浑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km的天气气象。
六、静稳:指近地面气象条件为无风到2级风,近地层大气比较稳定。
七、霾:空气中因悬浮着大量的烟、尘等微粒而形成的浑浊现象。
八、沙尘天气:风将地面尘土、沙粒卷入空中,使空气混浊的一种天气现象的统称。
九、浮尘:当天气条件为无风或平均风速≤3.0m/s时,尘沙浮游于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km的天气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