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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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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尔古纳市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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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尔古纳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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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尔古纳市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

额尔古纳市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

发布时间:2024-11-14 15:29 来源:额尔古纳市政府办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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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额尔古纳市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 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9月12日

 


额尔古纳市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耕作层 土壤剥离再利用方案

      为贯彻《黑土地保护法》有关规定,落实好《内蒙古自治区 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黑土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 2024〕37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黑土地耕作层土壤剥离 利用及执法监管等工作,按照呼伦贝尔市工作部署安排,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科学规划、综合利用、依法管 理和“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 态效益相结合,切实保护和利用好耕地资源。

二、工作原则

(一)本方案所称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是指对建设项目拟占用的耕地,通过机械或其他人工措施, 将适合耕种的表土层或腐殖质层土壤挖掘剥离出来,用于新开垦 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治理、土地 复垦等。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方案。

(三)建设项目占用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坚 持“谁占用、谁剥离、再利用”原则。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 其所占用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所需费用由耕地占用 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

(四)坚持“应剥尽剥、剥用结合、就近存储、合理利用”。 扎实推进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确保“应 剥尽剥”“剥用挂钩”,防止“能剥不剥”“只剥不用”情况。

三、实施范围和主体

(一)实施范围。包括市域内所有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城 乡住宅、公共设施、工矿、交通设施等)和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 项目(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可能被破坏的 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临时用地占用的耕地、设施农业用地涉及 破坏耕作层的耕地,在项目建设占用前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 用。耕地坡度大于25度或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严重污染、 沙化、盐碱化等不适宜剥离利用的,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不实施耕作层土壤 剥离利用。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耕地 的,可不纳入剥离利用范围。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耕地的,在耕地耕作层已破坏无法再利用 的情况下,依法查处后可不进行表土剥离。

对于违法违规将黑土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 用地的一经发现及时纠正整改;对于非农建设违法违规占用黑土 耕地,盗挖、滥挖黑土耕地的,严肃查处、消除违法状态,并对 相关责任人依法追责问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主体。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城镇批 次用地占用耕地的,在确定用地单位后,由用地单位负责实施土 壤剥离、运输、存储、利用,并承担相关费用;单独选址项目、 临时用地项目和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进行耕作层土  壤剥离的,由建设单位(个人)组织实施土壤剥离、运输、存储、 利用,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实施步骤

(一)编制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 方案由剥离实施主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市自 然资源局会同农牧局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论证。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按照以上规定编制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编制依据、土壤调查评价、表土剥离、表土存储保育、表土运输、剥离表土验收、投资估算、实施 计划、保障措施、附件材料等,表土剥离方案经论证和批准同意 后实施。

(二)实施建设占用黑土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城镇批次用 地占用耕地的,应在供地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单独选址项目 及其他需要剥离的项目,应在开工建设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用地单位按照经审定的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 及时开展土壤剥离工作。

(三)加强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运输、存放管理。耕作 层土壤剥离及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措施,防 止土壤和环境污染。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原则上应在本地范围内直 接利用,尽可能减少存放管理,确实无法在短时间内利用的,应 按照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运输至指定存放点 进行存放;建设项目所在苏木乡镇(街道)要加强对耕作层土壤 运输、存放监督管理,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要科学合理设 置统筹做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存放点的规划选址工作,土壤存储点的选取遵循就近存储、易于存放、专人管理的原则,尽量利用废弃土地、闲置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和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等敏感区域。对存放点的数量、位置、 存放量、管护人进行备案登记,跟踪掌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存放和利用情况。土壤存储要采取必要的工程防护和保育措 施,防止出现水土流失、土壤质量退化和安全隐患。鼓励和支持 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利用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四)开展验收。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建设占用、临时用 地、设施农业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存放完成后,由市自然 资源局会同农牧局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方能实 施项目建设。由用地单位向自然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自然资源 局会同农牧局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 格的方能实施项目建设,验收意见作为建设工程定位放线要件资料。未通过验收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五)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再利用。剥离的土壤优先用 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高标准农田建设、被污染耕地治 理、土地复垦等,不得用于育秧、花卉、绿化等用途。同时,积 极探索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土壤利用途径,提高建设占用耕 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效率,促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 离利用工作良性发展。

五、职责分工

 

(一)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组织指导、备案管理、监督、协调、验收 工作

 

(二)农牧局。负责对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 作提供专业性指导,参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 的备案管理、监督和验收工作;

(三)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污染情 况认定;

(四)水利局。参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水土保持情况认定 工作,参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流失监督工作;

(五)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用地单位具体 实施,对剥离土壤存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做好记录。

六、奖惩措施

对未按规定实施表土剥离工作的用地单位和负有监管责任 的苏木乡镇(办)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 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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